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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國維多利亞時代,中上階級的人們被要求在舉手投足與各種行為中,必須宛如根本不存在“性”的要素;人們被灌輸一種觀念,認為對于性擁有強烈興趣,是一種精神疾病,而性方面的行為,則是頭腦或身體存在殘疾所致。性規范的誕生,是一段與性表現規范有密切關
在英國維多利亞時代,中上階級的人們被要求在舉手投足與各種行為中,必須宛如根本不存在“性”的要素;人們被灌輸一種觀念,認為對于性擁有強烈興趣,是一種精神疾病,而性方面的行為,則是頭腦或身體存在殘疾所致。
性規范的誕生,是一段與性表現規范有密切關聯的過程,因此要探究它,無可避免地必須從近代市場經濟快速(還有出版市場)擴大、世俗化(Secularization)的英國社會著手。至于美國社會對于性表現的規范,則是參考英國移民社會所累積的各式判例為基礎所訂定而成。
壹
“猥褻”到底是什么意思?
通過法律禁止性表現是比較新的思路。在19世紀以前的英格蘭,只要是沒有批判宗教或政治的內容,只是性方面的書籍本身并不會受罰。
“性”的規范確立后,當遇到必須取締、擾亂社會秩序的表述內容時,也是以批判政治或宗教方面的褻瀆文章為主要對象,且在18世紀的社會中,色情文學大量流通也是普遍的現象。舉個例子,英國的歷史學者勞倫斯.史東就在《英國十六至十八世紀的家庭、性與婚姻》一書中,描述了當時的狀況:
在英國大規模生產文學、繪畫色情作品的情況,僅能見于18世紀,這點也有其意義深遠之處。1660年代,塞謬爾.皮普斯(Samuel Pepys)想要閱讀色情書籍時,他只能買下名為《女校》(L’école des filles)的法文作品來看。他心想,這本書“雖然是淫穢書籍,但若只是當作參考來看的話,應該無妨。”但是,這卻在后來成了他的小麻煩。之所以這么說,是因為皮普斯在閱讀這本書的時候,不僅產生了勃起,最后還射出來了的關系。在那之后,他或許是不想被妻子發現,索性燒了這本書。有很長的一段期間,法國都擔任著此類讀物的供給來源。即使到了1753年,都還能聽到“法國幾乎每天都送來堆積如山的淫穢書籍。”等不滿的聲音。
英格蘭在1857年首次通過成文法禁止“猥褻的性表現”。請注意這一個年份,因為這與1868年的日本明治維新只相差了11年。大概是從這個時期開始,以往被視為傷害宗教秩序的表現,就已經開始被看成是對社會道德秩序的傷害了。這樣的一個轉變,意味著過去以宗教或階級上的理由制定而成的性規范,在經過普遍化、世俗化的過程后,升華成市民社會應遵守之規范的法律制度。
該《猥褻出版品法案》(Obscene Publications Act)將販賣猥褻物視為成文法上的犯罪,并賦予法院沒收與銷毀違禁物品的權限,此法源自喬治三世于1787年為了遏抑各種惡行所下的王令。雖然在其之后,1824年制定的《流浪法》(Vagrancy Act)中,規定禁止以販賣猥褻書籍與印刷品為目的所進行的展示,但出版的部分卻仍無明確的禁止規定。
請注意,1824年的法律是以取締流浪者為目的的法律。此處完全符合前面提到的“猥褻”(obcsenity)一詞概念的變遷——“猥褻”的原意是“平民日常生活中的邋遢模樣”。此一法律的規定,主要是用來取締擾亂社會秩序的流浪者去消費“淫穢的書籍與印刷物”,而接下來所制定的,便是1857年的《猥褻出版品法案》。
此法律在立法之時,雖然制定為“僅適用于動搖公共倫理觀,或意圖破壞青年倫理觀之出版品”,但由于在條文中并無針對“猥褻”作出相關定義,而是以具體事件的審判案例來顯明定義,這使得“猥褻”定義范圍變得相當廣泛,最終使法律可適用、實施的范圍,也變得比原先的立法意圖更廣了許多。
在英美法的世界中,直至19世紀中期(1868年)為止,性表現規范在普通法(由判例形成,普遍適用于市民的法律總體)上幾乎不被當成問題看待。理由是,伴隨刑事罰則的審查制度將檢束對王權與宗教權威之誹謗中傷,視其為主要的問題,且與性有關的事項亦屬教會法的管轄范疇。
因此,如果對王權與宗教權威的誹謗中傷,是有關性方面的放蕩、暴露和譴責者,就有可能成為取締的對象。比如,描寫王侯貴族與宗教權威的性墮落,會為一般市民帶來不好的印象,如此就構成了對權威的中傷;也就是說,“性”會被人們當作一種社會批判的便利途徑。
就具體的例子來說,1708年的里德事件,事件關系人里德(James Read)執筆《處女的十五個傳染病》(The Fifteen Plagues of a Maidenhead)一書,因創作淫穢書籍罪嫌而遭到起訴,在其相關判決中可以見到,其中對性的描寫之違法,是由宗教裁判所判斷;而在普通法上,也明確地否定其應作為一種犯罪來處罰。
貳
當“性”變成社會問題而非宗教問題
但是,自18世紀至19世紀,性表現規范再也不是宗教上的問題,而是人們社會生活中的秩序問題。一般認為,這是因為一直以來支配人們日常生活規范的宗教威權逐漸轉弱,導致那些規范逐漸被認為是世俗秩序問題的緣故,即世俗化的演進。
成為最初轉折點的是1727年的卡爾事件。在這起事件中,出版《將僧院的火腿腸與熏肉綁在身上的修道女》《鞭打的技法》2本色情作品的出版商被判有罪。而在定罪的理由上,法官表示:“宗教為普通法(Common Law)的一部分。因此,悖逆宗教的行為,都是違反普通法之行為”。
因為此一判決,色情作品的出版與販賣,不再是教會法視為有罪的“褻瀆神明”,而是屬于另一獨立的犯罪類型。此處法官宣讀的是“宗教為普通法的一部分”。在這之前,宗教皆凌駕于普通法之上,或屬于法律以外的秩序;但在此處,宗教開始被人理解為世俗秩序(普通法)的一部分。
話雖如此,在英格蘭本土,具體上是否是因為卡爾事件的發生才帶來如此轉變,仍不明確。如前面所述,18世紀時,可以看到英格蘭大量生產色情版畫,以及其范圍廣泛分布的情形;而在1740年代,于客廳裝飾色情版畫甚至還成了一種流行。
然而,由于1802年設立的“惡行抑制協會”(Society for the Suppression of Vice)積極制約活動,使19世紀初期的10多年間,因出版與販賣色情作品而被定罪的案例也增加許多。惡性抑制協會是一個基督教派系保守團體,為了守護青少年“理想的”基督教思想,并以遏制無神論、褻瀆神明之言論及出版物為目的而設立。這個協會雖然是基督教派系的團體,但它與過往的教會權力相異,屬于市民團體,這點相當重要。因為這說明了此時社會的宗教道德,正在逐漸轉變為人民道德。
于是,在18世紀初,原先在世俗社會中并不構成問題的跟性相關題材,來到19世紀初期,便漸漸地被視為“犯罪”。此現象的背后,有之前所說的宗教規范世俗化的問題,也有因為印刷媒體隨著產業急速發展而蓬勃崛起,導致人們對該物的消費者(即流浪者或下層勞動者),所造成的秩序混亂感到不安等,各方面互相交雜的問題。
在這里,也可以看到“猥褻”、“上流/下流”等概念相關的政治角力,正以不同的型態交互作用。
叁
維多利亞時代:“上流”背后的顛倒錯亂,只有“男性”是成人?
那么,在性表現被人視為“犯罪”的時代,社會呈現的是何種氣氛呢?
在維多利亞時代,人們認為要特別保護女性和兒童,不應讓他們接觸性方面的事物。打個比方,眾人希望正常女性對性要表現得淡然,猶如孩童般天真無邪,對性行為產生快感的女性,會被當成患有性欲亢進的疾病。如果以當代的標準來看,多數健全的女性,都會對自己關注性方面的事物或因其引起快感而感到罪惡,而這也是該時代的人們會罹患歇斯底里癥與精神疾病的原因。
在安珂.貝爾瑙(Anke Bernau)《處女的文化史》一書中,就有詳盡敘述關于女性對“性”的否定與過度強調純潔的情況。在那些宗教中,作為有生育后代責任的女性,反而會被視為身體帶有污穢之物的個體。因此,否認(不知道)快感的女性(處女),會受到眾人的稱揚,在宗教、社會壓力下,處女的價值逐漸膨脹。
這樣的狀況對于女性而言,很難說是件好事。雖然,維多利亞時代過去曾被人認為是“上流”兩字的表征,如今卻每每被人們指出,它實際上是性方面的惡行在背地里蔓延開來的時代。
在小林章夫的《色情的大英帝國》一書中,介紹了維多利亞時代的紳士們,在一本正經的表面下的淫蕩面。此外,書中也提到了倫敦的下層階級、娼妓的悲慘狀況,同時也指出了根據階級的不同,性生活也有相當大的差異。只能通過賣身來賺取金錢的下層階級,他們的外表及生活習慣,都很容易被人稱作是“猥褻的”;也就是說,在當時的猥褻概念中,問題可能不在于性,而是下層階級的風俗問題。
舉例來說,即使是在繪畫領域中,也可以找到表面看似高尚,其背后卻蘊含著關注性方面事物的欺瞞手法。
該時代的藝術展中,有著多數描繪女性裸體的作品。盡管其中也有煽情作品,作者卻不可思議地透過遵從“不畫陰毛”的規范,來規避畫作成為具色情意涵的作品。其原因或許是因為沒有陰毛的身體,會被歸類在性方面尚未成熟的“孩童”之身,是尚未擁有性成熟之無邪身軀,所以并不猥褻;反之,有陰毛的身體則顯示其已擁有性成熟的特征,而這樣的“成熟”(adult),則會讓人引發猥褻的聯想。
如果是在現代,這種可能會被視為“兒童色情物”而引起軒然大波的案件,當時人們反倒認為“因為是兒童的身體,所以沒有問題”。不過,這點在日本也是一樣,直到1980年代初期為止,人們對于兒童的裸體也不會產生猥褻的感覺。
在各式各樣的文獻中,多有“維多利亞時代,富裕家庭的幼童不論男女皆穿女裝”的內容。但實際的情形,應該不是讓男女幼童身穿女裝,而是讓女性穿上幼童的衣服才對。也就是說,女性與幼童并為一談,唯有男性才是“成人”。這點從政治面來看也是一樣,雖然選舉法歷經維多利亞時代而有所修正,使男性的選舉權范圍擴大,但女性卻仍然沒有參政權——這也意味著只有“男性”是成人。
但反過來說,維多利亞時代的男性,難道不是抱持著顛倒錯置的欲望,愛戀著裝扮成幼兒的成人女性嗎?也就是說,在強調推崇“性表現規范”的維多利亞時代,其高尚的背后,卻存在著無數的“變態”。
何楠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