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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北京市民李先生接到了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的電話。“你好,是李先生本人嗎?請來法院取一下傳票。”當下,李先生心中一陣狐疑,立刻意識到自己被“告”了。這時,他突然想起前不久的一通陌生電話。“你現在住的房山長陽鎮的這套房子當時賣了
2018年3月,北京市民李先生接到了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的電話。
“你好,是李先生本人嗎?請來法院取一下傳票。”
當下,李先生心中一陣狐疑,立刻意識到自己被“告”了。這時,他突然想起前不久的一通陌生電話。
“你現在住的房山長陽鎮的這套房子當時賣了多少錢啊?”
這問題實在過于隱私,李先生懷疑是騙子或房產中介專門來探聽消息的,便沒好氣地掛斷了電話。
前后兩件事情串聯起來,令李先生百思不得其解,他甚至萌生了奇葩的想法:難道那個人打聽消息不成,把我給告了?
李先生的房子所在大樓
收到法院傳票后,李先生才得知,自己被卷入了一場房產官司。據悉,2016年,李先生通過房產中介以175萬的價格購置了一套二手房。
雙方白字黑字地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李先生也用公積金申請貸款,交付房款后取得了房產證。一切都進行得順理成章,沒有任何環節出錯。
那么,李先生為何會因房子成為被告人呢?
神秘的原告
“那通陌生電話不是空穴來風。我媽跟我說,年初有兩個陌生人來家里,進來就問我的電話號碼。我兒子3歲,不懂事,就告訴他們了。”李先生說。
這么一看,突然來訪的陌生人、陌生電話的主人以及案件的原告恐怕都是同一個人,而目的便是沖著自己所住的這套房子來的,那么此人究竟是誰呢?
將李先生告到法院的正是房子的原主人李玉霞的兒子陳陽。
陳陽表示,母親買房時,并未得到他的認可與同意,連賣房合同都是瞞著他簽的。因此,陳陽上訴,要求法院判處房產合約無效,將房產歸還于他。
然而,房子的原主人是李玉霞,為何賣房還要經過兒子的許可?陳陽有何資格取消買賣合同?
原來,這背后隱藏著一個不為人知的秘密。
陳陽的訴狀上顯示,母親李玉霞于多年前便患有精神疾病。2015年,朝陽法院更是直接將其認定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作為監護人,陳陽必須履行贍養、扶助義務。而李玉霞在進行房產交易時,也應得到合法監護人的追認。
對于這樣的訴求,李先生苦笑不得,并表示無法認同。
“這套房子80多平米,首付花光了我在北京工作的全部積蓄,怎么能說還就還呢?”李先生一臉不悅。
當時,這套房子在房屋中介公司的掛牌價格是180萬元。房產中介告訴他,倘若與房主進行協商,或許還能再取得一些優惠。
2016年8月14日,中介帶李先生首次看房。當時,家中只有原房主李玉霞與其外甥媳婦二人在家。
據李先生回憶,李玉霞為人和善,說話客氣,已有70歲高齡,一直與外甥覃先生及其媳婦合住。
“老人家,你還有其他親人嗎?”李先生問。
李玉霞慢悠悠地回答:“沒有了,我就是這套房子的主人,現在和外甥一家生活。”
而后,李玉霞給李先生出示了房本信息,上面果真只登記了李玉霞一人的名字,產權也歸老人單獨所有。
對于老太太賣房時的精神狀態,房屋中介表示:“她給人的感覺很正常,說話交流很順暢,腦子很清晰,如果是一個面部很呆,腦子遲緩,患有精神疾病的人,我們肯定能看出來的。”
見李先生一家態度良好且購買意向強烈,李玉霞同意作出5萬元的讓價。房屋中介也勸李先生盡快簽署購房合同,免得出現變故。
因此,看房當天,李先生便草率地簽署了房屋購買意向合同。
順利的房產交易
2016年8月14日,李先生向李玉霞支付了5萬元定金,并交付了3萬元中介費。合同約定,8月20日之前,雙方要按時提交材料,由房屋管理局審核購買資格。
事后,回憶起購房當天,李先生說:“老太太的字寫得特別漂亮,我記得很清楚。除了走路慢一點,其他與正常人毫無二異,至少我沒看出她有精神疾病。”
房屋合同上顯示,賣方是李玉霞、覃先生及其妻子三人,買方則是李先生夫妻二人。
每一次辦理手續,包括過戶、繳稅、到建委大廳等流程,李玉霞都會在外甥的陪同下準時到達。
從始至終,都是李玉霞本人做決定和簽字,沒有任何外人代勞。
2016年9月,在中介的帶領下,買賣雙方來到相關部門簽訂了“網簽合同”。
據悉,李玉霞的房子才剛購置滿兩年,交易所還需交十幾萬元的稅,而這筆錢也是由新房主李先生代交的。
前后所有手續辦理下來,李先生粗略計算,自己共花費了190多萬元。2016年10月23日,李先生終于拿到了房產證。
“手續辦了兩個多月,我只見過她的外甥和外甥媳婦,從沒見過她的其他親人,怎么會突然冒出個兒子。”
對于李玉霞突如其來的兒子,李先生甚是煩惱與頭疼。更何況自己已經入住一年多了,李玉霞之子陳陽為何會突然出現反對賣房,甚至還提出訴訟呢?
按理說,在處理房產等重大財產交易時,直系的家庭成員大都會第一時間知曉,最起碼知道有賣房這件事。
可李玉霞偏偏瞞著兒子,反而帶著血緣關系更疏遠的外甥來辦理房產交易,這又是為何?
“我媽有精神病!”
“自己媽闖下這個禍,我能咋辦?作為兒子,我只能背著。她把房子賣了,總得給我個說法吧!”
對于母親隱瞞自己賣房的行為,陳陽甚是不解,更帶有一絲氣憤與憋屈。因此,他不惜違抗母親的意愿,也要通過法律來解決此事。
2019年1月22日,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撲朔迷離的房產糾紛案。
“在交易時,你明明知道覃先生不是李玉霞的親生兒子,為何還要進行交易?”陳陽的律師問。
“李先生問過李玉霞,是否還有其他親人,李玉霞很明確地回答只有她的外甥。作為一個買房人,沒有能力和權利去調查房主的所有家庭狀況。”李先生的律師回答。
而后,原告方陳陽表示:“戶口本上顯示,李玉霞與陳陽的戶籍一直在一起,因此被告主張無法查明此二人的身份關系,這一說法是不正確的。”
然而,李先生卻認為,查閱李玉霞的家庭信息應當是房屋中介的責任。
隨后,審判員傳喚了第三方房屋中介,詢問其房屋中介是否需要核實戶口,中介給出了“不需要提供戶口”的回答。
對此,陳陽不認同,認為房屋中介在此交易過程中,沒有盡到提醒義務。
除此之外,陳陽還向法院提交了另一份材料,即母親李玉霞的《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意見書》。
這份鑒定書由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安定醫院作出的,鑒定時間為2015年,結果顯示:李玉霞臨床診斷為精神分裂癥,應評定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說起這份鑒定書的由來,陳陽又向記者透露了一段不堪回首的往事。
“我沒見過她,她都沒來看過我,也沒給過我一分生活費。”陳陽控訴道。
原來,早在陳陽3歲時,李玉霞便與丈夫離婚,而法院則將陳陽判給父親。
自此,陳陽從未見過李玉霞,父親也從不跟他提起有關母親的任何事。
直到陳陽21歲那年,李玉霞的工作單位找到他,告知他李玉霞患有精神疾病,要求他履行照顧母親的義務。
此外,工作單位鼓動陳陽遷戶口,并提供一套位于朝陽區的一套兩居室。
就這樣,李玉霞出資1.6萬元,陳陽出資3萬元,共同購買了這套房子,可房產證上只寫了李玉霞一人的名字。
由于分離了二十多年,母子二人關系淡漠,很難在同一屋檐下生活。李玉霞多次情緒失控,思想極端,放言要趕走兒子。相反,她與外甥覃先生卻來往密切,宛如親生母子。
為了避免與母親發生更加激烈的矛盾,陳陽搬離了兩居室,改由覃先生一家照顧李玉霞。
然而,這場沒有硝煙的母子紛爭才剛剛開始。2015年,陳陽上門看望母親,竟發現房子早已易主,母親與外甥一家不知所蹤。
陳陽生怕母親出現意外,多次打電話未果,當機立斷來到派出所報案。折騰多日,終于聯系上李玉霞。
“我挺好的,你們不用找我了,我只想跟我外甥住一起。”李玉霞說。
與此同時,陳陽才得知,母親將與自己合資購買的朝陽區兩居室以220萬元的價格售賣了,而陪同陳玉霞辦理手續的正是其外甥覃先生。
“賣房這么重要的事,她都不跟我商量,更何況我當時也出了錢。”陳陽不滿地說。
此外,陳陽還懷疑,母親有精神疾病,很有可能被外甥覃先生給哄騙了,才作出如此沖動的行為。
曲折的房產官司
“我當時讓她按照比例把屬于我的錢給我,至于她的財產,任由她分配,我也不插手。可是她說什么都不同意。”陳陽帶著怒火說道。
無奈之下,陳陽只好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提交了一紙訴狀,這便是母子之間的第一場官司。
“我媽有精神病,她不能指定別人當監護人,寫的遺書也不能奏效。”陳陽說。
為了證明母親的病情,陳陽專門向法院提出申請,委托專業機構對母親進行鑒定,這也就有了2018年法庭上的那份精神鑒定書。
然而,沒過多久,陳陽便撤訴了,原因是李玉霞用賣房的220萬元在北京市房山區再次購買了一套兩居室,房產證上寫的也是母親本人的名字。
看到自己的利益沒有受損,陳陽便不再摻和了。然而,2018年,李玉霞的外甥覃先生突然離世,徹底打破了這個家庭表面的和諧。
2018年,陳陽前往房山看望母親,才得知母親并未住在兩居室,房子早在2016年就已易主,而陪同母親辦理手續的還是外甥覃先生。
這下,陳陽徹底惱怒,頓時感覺自己被耍了,當即將買房人李先生告上法庭。
在法院對談話記錄中,李玉霞寫道:“我不同意陳陽的要求,也不同意他當我的監護人,我要求我外甥覃先生當我的監護人。”
此外,被告方李先生表示,從2016年李玉霞賣房至2018年覃先生去世,陳陽都不知道房屋易主的事,說明他本身對母親的監護與贍養是有缺失的,因此陳陽沒有資格擔任監護人。
與此同時,法院查詢了李玉霞的賬戶,發現里面竟然只有3000元存款。那么,175萬元的房屋交易款究竟去了哪里呢?
于是,陳陽特地前往銀行打出了交易流水,發現銀行卡一直在消費,購買珠寶、轎車等昂貴物品,不像母親所為。陳陽當即懷疑母親的存款已被外甥一家揮霍殆盡。
另一邊,李先生也甚是苦惱,聲稱自己倘若輸了官司,將會損失300萬元,而他再無力購買同戶型的房子了。即便房屋買賣被認定為無效,他也依然需要繼續向銀行償還貸款。
“我活了快五十歲了,那可是我大半輩子的積蓄啊!他們的家庭糾紛,為什么要牽扯上無辜的我啊?”李先生無奈地說。
對此,陳陽的妻子說道:“我媽卡里還有3000元,你要就賠給你。”
李先生頓時無語至極,哭笑不得,聲稱自己從未見過如此可笑的事情。
2019年5月,綜合各種意見,法院判處李玉霞與李先生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李先生當即提出上訴,卻被無情駁回。
我國法律規定,訂立合同時,倘若一方當事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只能在從事與其年齡、精神狀況相適應的民事行為才是有效的,其余民事行為必須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本案中,各說各有理,牽扯到大量的家庭矛盾與糾紛,但法院還是以公正的態度按照法律規定執行。
至于李先生一家,從結果來看,確實受了莫大的委屈,但也只能吃啞巴虧。
這也提醒我們,在購買房產時,一定要慎重再慎重,必要時一定要了解對方的家庭狀況,莫要一腔熱血沖動簽訂合同,以免重蹈本案的覆轍。
王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