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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東西首先要自己負起看管的責任。想放哪就放哪,丟了也先別怪他人,自己先找找自己的毛病再說。案件背景陳女士與丈夫結婚之時,其公公用名貴木材打造了一張床板,送給這對新人當婚床。陳女士對其視若珍寶,甚至喜愛。結婚三十年來,一直用著它,直到丈夫
自己的東西首先要自己負起看管的責任。想放哪就放哪,丟了也先別怪他人,自己先找找自己的毛病再說。
案件背景
陳女士與丈夫結婚之時,其公公用名貴木材打造了一張床板,送給這對新人當婚床。陳女士對其視若珍寶,甚至喜愛。結婚三十年來,一直用著它,直到丈夫因故去世。
在丈夫出殯之后,陳女士便將該床板放在了其住處樓下的過道里晾曬,可讓其沒想到的是,半個來月后,床板卻不翼而飛了。
對于陳女士來說,這張床板不僅僅是價值不菲,而且具有非比尋常的紀念意義,既是其與丈夫三十年婚姻的見證,更陪伴丈夫走完其人生的最后一程。對自己來說極其重要。為此,陳女士心焦如焚,最終報警求助。
通過民警調取的監控發現,床板是被保潔員小張給搬走了。于是,陳女士當即找到了保潔公司,希望能夠找到并要回床板。可經過保潔公司的詢問,床板已經被小張當廢品給賣掉了。雖經過多方尋查,但因其經過了多次轉手,去向已無法查找。
這讓陳女士既傷心又氣憤,這么名貴且意義非凡的床板,怎能被當作廢品給賣掉了!經過協商未果,陳女士將小張及其所在的公司告上了法庭,要么負責追回床板;要么就賠償其經濟損失15萬元,外加2萬元的精神損失費。
對于陳女士的訴求,小張覺得很委屈。發現樓下過道有垃圾,難道不該清理掉嗎?本屬于本職工作,卻遭遇高價索賠,小張怎么也想不通。
圖片與文中案例無關。只是幫助想象一下樓道堆放雜物的場景
該不該賠償陳女士?
小張在履行本職工作期間所引發的相關責任,由其所在公司承擔。陳女士的索賠是否有依據,那就要看小張對此是否存在過錯,也就是小張未經陳女士同意,將床板搬走并賣掉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
一、放在樓下過道的床板,屬于“有主物”還是被丟棄的“無主物”?
如果放在樓下過道的床板屬于“有主物”的話,那小張擅自搬走并賣掉的行為,不僅僅是侵權行為,甚至還可能構成盜竊罪或侵占罪。但這只是假設,需要從雙方的主觀狀態及客觀環境來綜合判斷,尤其是小張在主觀判斷上,是否有過錯。
按陳女士的說法,將床板放在樓下過道只是晾曬,并沒有將床板丟棄的意思,依舊屬于是“有主物”的物權狀態。而保潔員小張未經其同意,就將床板作為垃圾處理,屬于侵權行為。
但從小張的主觀判斷上來講,其有理由相信該床板屬于被人丟棄的“無主物”,并無侵權的過失或過錯。理由有三:
1、從床板放置的位置來看,屬于樓下過道這么一個公共區域,并不屬于陳女士的專有空間,也不構成其合理延伸的范圍。(比如說放在其房間門口,就屬于合理延伸范圍)
2、陳女士也未對該床板進行任何的物權表示行為。比如說貼上“個人物品、閑人勿動”或者“臨時晾曬”等標識。
3、擺放了半個多月的時間仍在原地,按照小張以往的保潔經驗,該小區居民經常會在公共通道堆放一些閑置家具,或是丟棄不用的家具。如果只是暫時堆放的,最多有個兩三天也就收拾走了。但等了有大半月之后,見床板仍在過道放著,就以為是被丟棄的、沒人要了的,才決定搬走。
因此對于小張來說,其有理由相信該床板是被人丟棄的,不要了的“無主物”,主觀上并無侵犯陳女士財產權的故意或過失。
而且陳女士所住的小區沒有物業,是由小張所在的保潔公司負責日常的保潔和垃圾清理。按照該公司與小區的約定以及公司對保潔員的要求,垃圾、廢棄物應當隨時發現、隨時清理,如果清理不及時的話,會被小區居民投訴的,而且當值的保潔員也會被公司罰款。
綜合以上因素,認定該床板屬于被丟棄的無主物,更符合一般的認知經驗(而且是用了三十年的床板),而且小張把床板放到大件垃圾中轉站之后,又等了四五天,確認沒有周邊居民尋找失物后,才把床板當廢品給賣了。
因此,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小張作為保潔員,清理公共區域的垃圾及丟棄物屬于其工作職責范圍,結合陳女士床板的存在位置、存在時間及破舊程度,更未對其進行相應的保護措施或物權外示行為,小張有理由認為其屬于被丟棄的無主物。
最終認定,保潔員小張及其所在公司在此事件中并無過錯,無需向陳女士承擔賠償責任。(案例來源:廈門市思明區法院)
結語
案件結果出來后,也存在一些不同的觀點,陳女士肯定也是不滿意的。
有觀點認為,小張對于此事并非沒有過錯。床板雖然放置在公共區域內,且時間較長,但小張完全可以主動詢問、核實,該床板是否屬于丟棄不要的。即便考慮到工作職責問題,需要及時清理,也可以暫時將其轉移或存在到其他區域,然后再核實。
但小張并未這么做,只是被動地等了五六天時間,見沒有發布尋物啟事,便將其當廢品賣掉了。在此過程中,是存在一定過錯的。
而支持判決的觀點則是從另一個角度來看,也就是陳女士應該盡到更嚴格的義務,或者對此應承擔更大的風險。既然是如此名貴又意義非同尋常的床板,更應嚴加保護或看管。隨意丟在樓下過道,將近一個月不聞不問,才是導致最終結果的重要原因。
自己都不上心,又怎么能苛責他人(小張)承擔額外的義務呢?
不管是哪種觀點吧,也多少都有一定的道理。但案件結果已經做出,不管陳女士是否上訴,相信這個事兒,肯定會讓陳女士漲點教訓的!
對于本案的結果,您有什么看法或觀點,歡迎留言討論、交流!
丁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