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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鮑某在保險公司投保終身壽險并附加一年期住院醫療、意外傷害。保險期間內,鮑某因疾病住院,保險公司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住院醫療部分的保險金。后保險公司向鮑某寄送終止連續投保通知書,稱原有保險合同期滿后,謝絕鮑某投保。爭議焦點:一年期健康保險
案情簡介
鮑某在保險公司投保終身壽險并附加一年期住院醫療、意外傷害。保險期間內,鮑某因疾病住院,保險公司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住院醫療部分的保險金。后保險公司向鮑某寄送終止連續投保通知書,稱原有保險合同期滿后,謝絕鮑某投保。
爭議焦點:一年期健康保險,保險公司是否有權利拒保
裁判觀點
雙方當事人于2010年1月4日簽訂的國壽長久呵護住院費用補償醫療保險合同即為短期健康保險合同。雙方約定,合同保險期間為一年,經被告同意,可在保險期間屆滿之前或在合同約定的交費寬限期內以投保人交付續保保險費的方式,將保險合同延續一年,且被告保留終止合同續保的權利。本案保險合同已于2019年1月4日屆滿,原告雖要求續投該保險合同,但根據合同約定應取得被告同意。
實務要點
出現本案糾紛的原因,根本上是投保人險種配置錯誤。而造成投保人險種配置錯位的原因則各不相同,既有可能是保險公司在宣傳上的混淆,也有可能是投保人在沒有明晰自己的投保目的的前提下進行投保。
時下市場上保險產品繁多,一些短期健康保險,或者是長期壽險所附加的短期健康險,就保險期限而言,往往宣傳說30天到80歲的均可以投保,允許續保。這里的續保有兩種,一種是無論被保險人是否出險,保險公司均承諾續保;另一種是被保險人可以每年續保,但是是否承保由保險公司核保決定。
無論是對于被保險人還是對于辦案律師而言,清楚地區分兩種保險的區別是前提。沒有特殊情況下,短期健康保險的續保以保險人同意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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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書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