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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擾亂公共秩序?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擾亂公共秩序行為指:擾亂單位秩序的行為;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行為;擾亂公共交通工具秩序行為;流氓行為;煽動擾亂社會秩序行為;謊報險情,制造混亂行為拒絕,阻礙執行公務行為。
有下列行為之一,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
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1、強行進入場內的;
2、違反規定,在場內燃放煙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3、展示侮辱性標語、條幅等物品的;
4、圍攻裁判員、運動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
5、向場內投擲雜物,不聽制止的;
6、擾亂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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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