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改變生活 · 科技引領未來
【優秀案例】楊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一案,莫麗冰律師團隊為其成功辯護,最終深圳市龍華區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每一場辯護,都是絕處逢生。——庭立方刑事律師執業理念一、案情簡介2020年11月7日,當事人楊某將汽車停放在深圳市龍華區某街道,看到被害人羅
【優秀案例】楊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一案,莫麗冰律師團隊為其成功辯護,最終深圳市龍華區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
每一場辯護,都是絕處逢生。——庭立方刑事律師執業理念
一、案情簡介
2020年11月7日,當事人楊某將汽車停放在深圳市龍華區某街道,看到被害人羅某在其汽車旁邊打掃衛生并拖拽兩個垃圾桶。楊某擔心羅某提拽垃圾桶會刮蹭到其汽車,遂上前與羅某理論,爭執中楊某用右手推打羅某一下,致羅某向后倒地受傷。2020年11月19日,廣東某某司法鑒定所出具鑒定意見,羅某枕骨骨折,其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2020年11月20日,楊某接到民警電話后主動到龍華派出所接受調查,以涉嫌于2020年11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龍華分局刑事拘留,在寶安看守所。
二、辦案過程
(一)當事人獲得被害人諒解,爭取不批準逮捕的結果
2020年12月2日,莫麗冰律師會見當事人家屬,了解到案發后,楊某家屬賠償羅某人民幣四萬一千元,取得了羅某的諒解并在第一時間主動配合公安機關調查。莫律師隨即確定此次事故是一場普通的人身傷害糾紛,涉案情節輕微應當在檢察院審查逮捕階段為當事人努力爭取,恢復人身自由,避免當事人長時間羈押在看守所承受牢獄之災。2020年12月3日莫麗冰律師團隊向檢察院提交當事人同被害人簽署的《》和《不批準逮捕的法律意見書》。楊某經過37天的羈押后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于2020年12月4日依法釋放。
(二)審查視頻錄像、鑒定意見和被害人陳述,律師發現不構成犯罪的合理懷疑
2020年12月24日,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之后,莫麗冰律師前往檢察院閱卷。莫麗冰律師在仔細審查卷宗時,有三大重大發現,認為楊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第一發現,在查看案發時監控錄像時,發現犯罪嫌疑人楊某在對被害人作出推搡動作以后,被害人后退時腳步觸碰到臺階,然后重心不穩,右臀部著地,頭部沒有受到外力撞擊,然后又迅速自己從地上站起來。被害人沒有出現頭顱骨折所引起的病理反應,比如昏迷、流血等情形。
第二發現,在審查鑒定意見書時發現鑒定意見書不具有可采性,《司法鑒定意見書》缺乏科學的、客觀的鑒定過程,沒有論證犯罪嫌疑人楊某故意傷害的行為與被害人羅某枕骨骨折的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所得出的鑒定結論不具有唯一性和客觀性。
第三發現,在審查被害人陳述時,發現被害人羅某稱自己以前頭部受過撞擊,有做過開顱手術,鑒定意見所稱的“頭顱骨折”存在是陳舊傷的合理懷疑。
(三)律師建議犯罪嫌疑人楊某聘請法醫專家出具《法醫專家論證意見書》,論證合理懷疑的成立
從在案證據出發,當事人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唯一證據就是由廣東某某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這份鑒定意見書成為指控楊某刑事法律責任的關鍵證據,直接涉及罪與非罪。在短短的30天審查起訴的期限內,考慮到本案是案情相對簡單的案件,檢察官有可能以最快的速度把案件移送法院,若僅憑律師提出無罪的辯護意見,難以得到檢察官的重視,另外法醫鑒定是一門復雜的、科學的學科,若能聘請到法醫專家對本案出具專家意見,既能論證律師無罪辯護的合理懷疑的成立與否,又能為爭取重新鑒定提供辯方的專家意見。莫麗冰律師通過與犯罪嫌疑人楊某的積極溝通,闡明案件所存在的疑點,論證無罪辯護的成功概率和復雜程度,最后達成聘請法醫專家就本案出具專家意見的辯護策略。
根據《》關于專家輔助人的相關規定,犯罪嫌疑人楊某希望委托全國知名的王躍進大法醫為本案出具專家意見。王躍進大法醫從事法醫工作將近40年,秉承著“讓好人不蒙冤,讓壞人跑不了”的執業理念,被譽為當代“法醫秦明”和“本土李昌鈺”。王躍進大法醫在初步了解案情和審查鑒定意見書之后,當即表示愿意接受委托,并從法醫學的角度,迅速出具了《關于被鑒定人損傷程度及致傷形成機理的法醫學專家審查分析意見》。
王躍進大法醫運用法醫學專業理論和實踐經驗,對被害人右枕部骨折損傷程度及其損傷的致傷方式及形成機理進行分析論證,主要觀點如下:
1、根據法醫損傷學、人體解剖學,本案認定單純性枕骨線性骨折為打擊導致撞擊地面,但沒有著力部位頭皮軟組織對應損傷,與法醫學損傷學原理矛盾。
2、法醫臨床檢驗確診為枕骨骨折,不具有沒有排他性、唯一性,依據不足。法醫鑒定卻在沒有頭皮軟組織腫脹的影像學改變,沒有排除此處顱骨陳舊性骨折或者顱骨發育過程血管壓跡形成切跡的偽影,不具有排他性和唯一性的情況下,變成明確診斷枕骨骨折,顯然依據不足。
3、根據《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中的鑒定原則、鑒定時機、傷病關系處理原則,被鑒定人評定為輕傷二級不足。被鑒定人的CT檢查報告診斷:考慮枕骨骨折,并無后枕部對應部位軟組織損傷,與法醫學損傷學原理矛盾。不排除陳舊性骨折或者誤將骨縫、顱骨發育形成的血管切跡,疑似為骨折線的可能。
(四)拒絕見證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律師積極與承辦檢察官當面溝通
2021年1月10日,結合專家意見書,莫麗冰律師向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檢察院提交《楊某涉嫌故意傷害罪審查起訴階段的法律意見書》《被鑒定人損傷程度及致傷形成機理的法醫學專家審查分析意見》《調查取證申請書》,從律師的角度提出了無罪辯護的意見,并且建議檢察官退回補充偵查,核實被害人是否有陳舊傷的醫療記錄,核實被害人枕骨骨折是否與犯罪嫌疑人楊某的行為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
檢察院收到上訴材料后,向犯罪嫌疑人楊某提出了一年的量刑建議,建議犯罪嫌疑人楊某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在莫律師的據理力爭下,犯罪嫌疑人楊某決定不認罪認罰,請求檢察院將本案退回補充偵查。深圳市龍華區檢察院檢察官仔細當面聽取辯護人的無罪辯護的意見,尊重犯罪嫌疑人楊某不同意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意見,依法對案件作出了退回補充偵查的決定。
(五)兩次退回補充偵查,進行重新鑒定,重新收集無罪證據
經檢察院決定退回補充偵查,公安機關實事求是地前往醫院收集了被害人過往的頭部受傷的醫療記錄,并且把這些醫療記錄作為新的檢材,重新委托司法鑒定機關進行鑒定。
2021年3月21日經廣東省深圳市某某司法鑒定中心重新鑒定,分析論證認為:被鑒定人2020 年11月7 日傷后當天、傷后9 天(2020-11-16)和傷后4 個月 (2021-03-18) 三次CT結果顯示枕骨右側骨折形態相仿,無明顯骨痂生長愈合過程,不符合新鮮骨折愈合特點。且被鑒定人存在2016 年2月 23 日既往傷枕骨右側骨折,與此次骨折位置一致,分析認為被鑒定人枕骨右側骨折為既往骨折遺留的骨折線不愈合。不支持枕骨右側骨折與2020 年 11月7日所受外力存在因果關系。最后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頭皮挫傷 ,損傷程度構成輕微傷。
三、辯護思路
本案是一起案情十分簡單的刑事案件,但是對于犯罪嫌疑人來說卻是家中大事,事關對錯,事關黑白。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被害人枕骨骨折的結果是否與犯罪嫌疑人楊某故意傷害的行為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圍繞這個爭議焦點,莫律師開展了積極的無罪辯護工作。
正義要以看得見的形式得以實現。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莫律師在接受楊某家屬的委托之后,對案件十分重視,及時爭取到取保候審,又在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后,以最快的速度進行閱卷以及為當事人聯系國內頂級的法醫專家,充分利用專家輔助人的專業力量讓承辦檢察官重視案件。在本案中,莫律師積極與當事人進行溝通,仔細審查卷宗材料,根據豐富辯護經驗去尋找無罪辯護的空間,發現本案的合理懷疑。在發現被害人受傷的結果與楊某的傷害行為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的合理疑點后,抱著嚴謹辦案的態度,積極推動當事人同意聘請專家輔助人的辯護策略。在取得專家輔助人出具的專家意見書之后,也沒有掉以輕心,而是進一步撰寫《不起訴的法律意見書》以及對應的《調查取證申請書》,推動檢察院作出補充偵查的決定,由公安機關進一步收集無罪的證據,論證律師無罪辯護觀點的成立與否。在認罪認罰協商的過程當中,律師與檢察官的當面溝通特別重要,本案中檢察官也當面聽取了律師的辯護意見,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辯護權。莫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拼盡全力做無罪辯護,拒絕做妥協式辯護,也不同意見證當事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由程序正義通往實體正義。
四、辯護結果
2021年05月13 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書》,認為經過重新鑒定被害人傷情結果為輕微傷,沒有致人輕傷二級以上,楊某沒有犯罪事實。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在檢察機關作出絕對不起訴的決定后,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檢察院將不起訴決定書被送達楊某及其所工作的單位,公開宣布對其不起訴的決定。
在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狀態下、在存在“有罪”的鑒定意見的證據下,在認罪認罰從寬的制度背景下,在量刑建議是緩刑的情形下,莫律師承受著巨大的辦案壓力,但是依然為本案據理力爭,獲得檢察官工作上的認可,才推動了長達四個月的補充偵查和審查起訴活動,最后才成功推翻了“有罪”證據,得出公平、公正、科學和客觀的司法鑒定意見,獲得了不構成犯罪的事實依據。當事人楊某在審查起訴階段也冒著被重新收押進看守所或監獄的風險,但還是選擇相信法律和法醫科學,相信律師的辯護工作,相信檢察官的專業辦案水平,相信公安機關秉公執法的理念,自身積極提出無罪的辯解和調查取證的申請。最后楊某重獲清白,沉冤得雪,他衷心感謝司法正義、程序正義衷心,感謝律師的辯護工作!人的名譽和自由,是生命之花,現經過正義的司法程序,得以灌溉,并重獲新生。
拓展閱讀:
附一:《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
【鑒定原則】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堅持以致傷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傷及由損傷引起的并發癥或者后遺癥為依據,全面分析,綜合鑒定。對于以原發性損傷及其并發癥作為鑒定依據的,鑒定時應以損傷當時傷情為主,損傷的后果為輔,綜合鑒定。對于以容貌損害或者組織器官功能障礙作為鑒定依據的,鑒定時應以損傷的后果為主,損傷當時傷情為輔,綜合鑒定。
【鑒定時機】以原發性損傷為主要鑒定依據的,傷后即可進行鑒定;以損傷所致的并發癥為主要鑒定依據的,在傷情穩定后進行鑒定。以容貌損害或者組織器官功能障礙為主要鑒定依據的,在損傷90日后進行鑒定;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原發性損傷及其并發癥出具鑒定意見,但須對有可能出現的后遺癥加以說明,必要時應進行復檢并予以補充鑒定。 疑難、復雜的損傷,在臨床治療終結或者傷情穩定后進行鑒定。
【傷病關系處理】損傷為主要作用的,既往傷/病為次要或者輕微作用的,應依據本標準相應條款進行鑒定。損傷與既往傷/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當的,應依據本標準相應條款適度降低損傷程度等級,即等級為重傷一級和重傷二級的,可視具體情況鑒定為輕傷一級或者輕傷二級,等級為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的,均鑒定為輕微傷。既往傷/病為主要作用的,即損傷為次要或者輕微作用的,不宜進行損傷程度鑒定,只說明因果關系。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七條【法定不起訴的條件】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酌定不起訴的條件】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訴決定。
【不起訴案件的處理】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對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第一百七十七八條【不起訴決定的宣布】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布,并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
莫麗冰簡介:
莫麗冰律師,廣州市增城人(懂粵語),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律師,深圳市律師協會刑事法律專業委員會委員,2011年畢業于廣東警官學院治安學專業,從事法律工作十年,專注于刑事辯護、數據合規管理和企業法律風險防控服務。
莫麗冰律師成功辯護經驗包括但不限于為當事人取得取保候審的決定、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不起訴的決定、檢察院撤回起訴的決定、一審中重罪變輕罪或取得較輕量刑的判決結果、二審發回重審或改判的判決結果。
高熙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