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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建設高素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隊伍,促進公共服務發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堅持黨管干部、黨管人才原則,全面準確貫徹、公開、競爭、擇優方針。國家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分級分類管理。第三條中央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全國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所屬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第四條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事業單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應當通過職工或者其他形式聽取工作人員意見。第二章 崗位設置第五條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制度,明確崗位類別和等級。第六條事業單位根據職責任務和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崗位。崗位應當具有明確的名稱、職責任務、工作標準和任職條件。第七條事業單位擬訂崗位設置方案,應當報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第三章 公開招聘和競聘上崗第八條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但是,國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由上級任命、涉密崗位等人員除外。第九條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按照下列程序進行:(一)制定公開招聘方案;(二)公布招聘崗位、資格條件等招聘信息;(三)審查人員資格條件;(四)考試、考察;(五)體檢;
第一條 為了規范事業單位登記管理,保障事業單位的合法權益,發揮事業單位在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中的作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事業單位,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 事業單位依法舉辦的營利性經營組織,必須實行獨立核算,依照國家有關公司、企業等經營組織的法律、法規登記管理。 第三條 事業單位經縣級以上各級及其有關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審批機關)批準成立后,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登記或者備案。 事業單位應當具備法人條件。 第四條 事業單位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第五條 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是本級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 事業單位實行分級登記管理。分級登記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事業單位的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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