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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可沁公關】【案情簡介】防城港市防城區禤某的父親,于2020年3月中旬因“雙下肢麻木乏力進行性加重”入住防城港市某醫院。入院治療后,醫院予以脫水、營養神經、激素沖擊、補鉀、補鈣等對癥治療。2020年4月初的一天凌晨,值班醫生到病房查房,
轉載【可沁公關】
【案情簡介】
防城港市防城區禤某的父親,于2020年3月中旬因“雙下肢麻木乏力進行性加重”入住防城港市某醫院。入院治療后,醫院予以脫水、營養神經、激素沖擊、補鉀、補鈣等對癥治療。2020年4月初的一天凌晨,值班醫生到病房查房,發現該患者無自主呼吸,大動脈博消失,終因搶救無效死亡。隨后,禤某及其3個兄弟姐妹對防城港市某醫院的診治行為提出質疑,并向醫院索賠。
2020年4月中旬,禤某等4人聯名向防城港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醫調委)申請調解。經征得醫院方同意后,醫調委受理了此糾紛并組織調解。
【調解過程】
受理糾紛后,醫調委派出調解員聯系醫患雙方調查核實了案情。死者家屬認為醫院存在過錯,在病人出現呼吸困難時沒有及時處理,最終導致病人突發心跳驟停死亡,向醫院索賠人民幣200000元。而醫院則堅稱自身診療無過錯,在發現患者病情突變后,也及時開展了搶救,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在調解前的準備中,醫調委召開了調解方案制定會議。調委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以及第五十七條的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并參照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計算標準,在假定醫院負全部責任的前提下,計算出各項賠償款為191000元。若醫院不承擔全部責任,則賠償數額及比例需要采取其他合法途徑裁定。在充分了解案情、初步分析責任和擬定合理賠償數額范圍后,醫調委制訂了調解方案并于2020年4月中下旬組織雙方進行調解。
在做好了調解準備后,調解員組織醫患雙方派出代表到醫調委的調解室進行面對面調解。調解中,調解員首先核實了雙方代表的身份,并向醫患雙方說明了調解紀律、權利義務等。隨后,醫患雙方分別陳述了各自的事實和理由。死者家屬禤某等4人認為,病人在入院治療期間,由于醫院用藥不到位,沒有與病人家屬及時溝通病情,在病人病情危重時,不及時組織搶救,導致病人死亡,醫院應承擔全部責任,并由此提出由醫院賠償人民幣200000元。而醫院方的代表則認為,根據各種醫療檔案顯示,死者為高齡病人,基礎病多,既往有高血壓病史,心肺儲備功能差,存在心腦血管疾病的潛在風險,神經內科疾病病情復雜嚴重。在留醫的檢查及治療過程中,短時間內突發心跳呼吸驟停,猝死原因不明。在病人出現危險時,醫院已組織多個科室的醫生采取措施搶救,檢查診治搶救等環節符合醫學常規,達到了合理的診治義務。鑒于病人在住院期間死亡,可從人道主義角度考慮,減免部分治療費用及支付30000元喪葬費。
由于在賠償數額問題上存在很大的差距,雙方都不肯松口,所以首次調解進展很慢,醫院也一直申明在沒有權威部門作出鑒定結論之前,醫院沒有承擔責任的理由和依據,不同意患方提出的訴賠請求。由于雙方僵持不下,第一次調解無法達成一致協商意見而終止。
第一次調解后,調解員又經過多次電話調解,慢慢拉近雙方的訴求距離,不斷與雙方交流。調解員根據死者家屬不愿意做尸檢鑒定的情況,耐心開導禤某等4人,同時也與院方積極溝通,與醫患雙方進行交流。家庭出現如此大變故,是子女和醫院雙方都不愿看到的結果。子女希望父母平安健康,而醫生以救死扶傷為天職和己任,也非常不愿意看到患者的離世。但是,既然老人家已經去世,且子女不愿老人家再經受尸檢的折磨,那么希望雙方都能換位思考,醫院要理解患者家屬的心情和想法,家屬也需站在維護正常的醫療軼序和社會穩定的高度去理解醫院,科學維權,合理提出訴求。在醫調委會的努力下,醫院通過院領導班子會議調整了賠償方案,患者家屬也作出了讓步,最終雙方達成了賠付意見。
【調解結果】
2020年4月下旬,醫患雙方代表在醫調委簽訂了《醫患糾紛調解協議書》,達成以下協議:
1.醫院方一次性給予患方補償人民幣78565元,減免患者全部住院醫療費18103.81元,兩項合計共96695.81元。
2.醫院方在簽訂協議書后5個工作日內將上述款項支付到患方代理人指定帳戶。
3.醫院方補償款支付結束后,患者親屬自愿放棄因該醫療糾紛引起的一切民事訴求,不再追究醫方的任何責任。
【案例點評】
醫患糾紛的調解,需要調解員具有較強的學科知識和法規知識。在本案組織調解前,調解人員先摸清事實原委,針對雙方當事人的爭議焦點,理清調解思路,作充分準備。在調解中,對照相關的法律法規,釋法明理,依法依規指導雙方解決矛盾糾紛,引導醫患雙方換位思考,并提出了恰當的調解意見,既依法有效保障了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能有力地維護人民調解的權威性和社會公信力。
【案情簡介】
白某因二期糖尿病并周圍神經病變及頭暈,于2019年12月到防城港市某醫院內分泌科住院,但在胸部X線檢查后,白某發現隨身佩帶的胰島素泵損壞。白某認為,醫院影像科當班醫生未告知注意事項,致使其隨身佩戴的胰島素泵在檢查中損壞,醫院應負完全責任并進行賠償。糾紛發生后,由于雙方協商未果,2020年2月,白某向防城港市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醫調委)申請調解。經征得醫院方同意,醫調委受理此糾紛并組織調解。
【調解過程】
經調查,患者白某住院次日,醫院安排其進行胸部X線檢查和顱腦、頸椎磁共振等3項檢查。在進行胸部X線檢查時,責任護士已告知白某要把身上佩戴的胰島素泵卸下,白某也自行拆除了該泵。但當晚進行顱腦、頸椎磁共振檢查時,白某身上一直佩戴胰島素泵,此后白某返回病房發現胰島素泵損壞。白某認為,醫院影像科當班醫生未告知注意事項,致使其隨身佩戴的胰島素泵在檢查中損壞。而院方則認為白某對胰島素泵的損壞防范是應知的,屬其自身過錯。結合了解的情況,醫調委對案情進行了分析并制訂出調解方案。
隨后,醫調委召集醫患雙方進行調解。由于處于新冠疫情防控期間,為迅速解決問題,調委會還邀請了防城港市衛健委、防城港市人壽保險公司有關人員組成聯合調解組。調解剛開始,當事雙方提出了不同的事實和理由申辯,各執一詞,分歧較大。白某認為,醫院影像科當班醫生未告知注意事項,致使胰島素泵在檢查中損壞,后續不能對其糖尿病進行自動理療,對身體造成較大傷害,醫院應負完全責任。主張根據胰島素泵的損壞程度及醫院不規范的抽血化驗、不合理的收費,再依據《侵權責任法》和《醫患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醫方賠償91922.6元,其中,退回檢查檢驗費2122.6元,賠償胰島素泵(進口)59800元,耽誤治療的損失補償費30000元。醫方認為,白某第一次接受X線檢查,應護士要求,拆除了胰島素泵,沒有出現事故,但在進行磁共振檢查時,白某未告知當班醫生其身上佩戴有胰島素泵,且白某使用胰島素泵多年,該泵的使用說明有警告“如果需要接受X射線磁共振成像和CT掃描,必須將胰島素泵卸下,并將其從放射區移開”。白某應知在檢查時一定要拆除胰島素泵,但其沒有及時拆除,屬其自身過錯,而且醫院按正常規程行醫,不存在不規范的抽血化驗和不合理收費情況,醫院沒有賠償責任。
由于雙方分歧較大、情緒激動,調解員宣布暫停調解。休息期間,調解員分別和雙方溝通,積極做雙方思想工作。調解員向醫院方代表指出,白某與醫院相比,醫療專業性必定較差,一般患者都依賴醫院的專業性,不能苛責白某對所有檢查項目的注意事項都明確知曉。相反,醫院在明知白某為糖尿病病人且隨身佩帶胰島素泵的情況下,應當及時提醒白某在檢查中拆除設備。這也有利于檢查數據的準確性和檢查過程的安全性,因此在此事件中院方確實存在未告知的過錯。而且疫情防控期間醫院是重點防控單位,應立即與醫院主要領導匯報,酌情考慮能否給予白某適當賠償,盡快解決糾紛。另外,白某是來自外省的少數民族同胞,站在民族團結的角度,更要妥善處理。
隨后,調解員和白某進行溝通,明確第一次接受X線檢查,護士已提醒其拆除了胰島素泵,所以在進行磁共振檢查時即使沒有醫生提醒,自己也應當有所警惕,況且胰島素泵隨身配戴多年,對其注意事項應是熟念在心,對自己的疏忽也應負一定責任。而目前正處疫情防控期間,醫院任務很繁重,糾紛難免會影響醫院對別的患者的救治工作。大家應相互諒解,不再為社會添亂。
通過調解員的一番勸導,雙方都認識到自己的過錯,都表示愿意盡快解決問題。雙方態度轉變后,調解員重新進行調解,雙方很快就達成了一致意見。
【調解結果】
經調解,醫患雙方簽訂了如下調解協議:
1.醫院方一次性補償白某人民幣26800元作為胰島素泵的以舊換新費用。
2.醫院方在簽訂調解協議后5個工作日內將補償款項轉入白某指定賬戶。
3.補償款項付清后,白某放棄返還檢查費、耽誤治療等其他追償,放棄因該糾紛引起的一切民事訴求,不再追究醫院方的任何責任。
【案例點評】
調解員要很好地化解醫療糾紛,就要抓住矛盾的焦點,耐心地做好說服工作,在尊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權衡雙方的利弊,逐漸拉近雙方的訴求意愿以使問題得到解決。本案中,調解員除了做好以上幾點外,還抓住了全社會竭力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大背景,給糾紛雙方產生一定的壓力,讓雙方意識到盡快解決糾紛也是在為社會做貢獻,對促成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發揮了極大的推動作用。
【案情簡介】
2019年4月,患者唐某因肚痛到欽州市某醫院診治,經診斷為胃潰瘍十二指腸變細,住院治療至5月出院。之后,6月、7月,唐某又2次入院治療,至7月進行胃和十二指腸切除術。但8月,唐某2次出現嘔血和傷口出血,醫院進行止血術治療,但效果不佳,此后,唐某被送至廣西某醫院進行治療,后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為此,唐某家屬向市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申請。唐某家屬認為,欽州市某醫院對唐某的手術治療方案考慮不周,在沒有充分論證手術方案風險的情況下,貿然對唐某進行手術,導致嘔血和傷口滲血,且進行3次手術仍未能使傷口止血,導致唐某死亡。同時,唐某家屬要求轉院治療,但醫方不同意,耽誤了對唐某搶救的最佳時機,醫方應負賠償責任。唐某家屬要求賠償死亡費、喪葬費、護理費、誤工費、精神損失費等共人民幣180000元,另退還預付的醫療費13200元,并負責承擔在廣西某醫院已付的醫療費78708.09元。
【調解過程】
受理調解申請后,醫調委于8月先約談唐某家屬了解案情。唐某家屬對賠償金額態度強硬,揚言醫方不賠償就到醫院拉橫幅,到市政府上訪,用車拉全村幾千人來游行。調解員針對這種思想動態,認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勸阻患方不要有過激的行為,依法理智地解決糾紛。隨后,醫調委又約談醫方,將唐某家屬的態度轉告醫院,要求醫方重視,做好醫療事故的自我評估工作,依法合理賠償。把該醫患糾紛調處作為維護國慶活動的重大任務,抓緊解決好。
隨后,調解員召集醫患雙方進行第一次調解。唐某家屬強調是醫方的手術失誤導致患者傷口無法止血,經搶救無效死亡,要求醫院按訴求賠償。醫方代表表示,事后,院領導及時召集有關專家進行研究與評估,認為在對患者的診療手術總體上符合診療規范,但在手術過程中可能存在某些不足的地方,愿意一次性賠償50000元,并退還預付的醫療費13200元,同時承擔在廣西某醫院已付的醫療費78708.09元。但唐某家屬認為50000元賠償太少,堅決不同意。在場的家屬代表情緒十分激動。調解員馬上控制好場面,立即采取背靠背調解,做雙方的思想工作。
針對唐某家屬,調解員指出,他們沒有依法尸檢,缺乏有力的醫學證據,要求賠償偏高,引導他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依法索賠。針對醫院,調解員指出醫方對死者的死因不明確,在搶救工作中存在不足之處,應通過自查后負一定的責任。最后,唐某家屬接受調解員的引導,降低要求賠償現金金額至130000元。醫方也聽取調解員的調解建議,經請示院領導,同意了唐某家屬提出的賠償要求。最終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并申請司法確認。
【調解結果】
醫調委根據人民調解法促成雙方達成共識,簽訂以下協議:
1、院方一次性賠償人民幣13萬元給唐某家屬,退還在醫院預付的醫療費13200元,并負責承擔在廣西醫院已付的醫療費78708.09元。
2、雙方共同申請了司法確認,以確保此協議的法律效力。
調解員電話回訪了醫患雙方,詢問協議履行情況,得知該協議履行完畢,雙方對調解結果滿意。
【案例點評】
醫患糾紛調解工作要從醫患雙方實際出發,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針對不同情況于變化之中適時制定切實有效的調解方案,努力縮小雙方訴求差距,調解中力求做到一碗水端平。本案中,醫調委本著“自愿、合法、平等、公平、公正”的原則,讓醫患雙方充分表達意愿,尊重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調解員及時與醫患雙方溝通交換意見,面對當事人利益訴求差距較大時,降低預期出發點,靈活變通,在法律法規的框架內幫助雙方找到利益平衡點。在整個醫患糾紛調處過程中,醫調委想辦法找到村里有權威的人,對患方進行勸說調解,患方由情緒激動逐漸轉為平靜,明白應該依法維權、依理維權,未出現過激行為并認識到聚眾鬧事的錯誤,將可能轉化為群體性事件的重大醫患矛盾以雙方座談的方式和平化解,為陷入僵局的調解工作打開了新局面。院方也坦承自身過錯,作出相應的賠償,這樣既保護了患者的合法權益,也維護了醫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充分體現了醫患糾紛人民調解組織的綜合調處能力,促成了醫患雙方達成共識,維護了社會穩定。
【案情簡介】
2019年6月某日下午,馬山縣5歲的男孩吳某因身體發熱,由馬山縣某幼兒園保育員送到某診所進行治療,同時幼兒園方面聯系患兒父親吳某某并告知患兒情況。
當日,診所的醫生梁某對患兒予以上呼吸道感染治療,對患兒進行輸液。經簡單治療,患兒病情有所好轉,當日患兒父親吳某某帶其回家。但當晚患兒病情反復,其父吳某某于第二天繼續帶患兒到梁某診所輸液。梁某對患兒吳某添加抗生素類治療,當日患兒病情未見好轉。于是,醫生梁某建議患兒父親吳某某帶患兒到上一級醫療機構治療,吳某某對建議不予采納。
6月某日,吳某某再度帶患兒吳某到其診所進行治療。治療期間,患兒吳某出現抽搐、嘔吐癥狀,病情惡化,即轉至馬山縣某醫院進行搶救。但是,患兒吳某當日經搶救無效死亡。患兒家屬認為是診所對患兒用藥不當,造成患兒吳某死亡,要求該診所賠償醫療費、精神損失費等各項損失50萬元,雙方協商不成,引發糾紛。
2019年6月某日,患兒家屬吳某某向馬山縣衛生局反映情況。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縣衛生局將此糾紛指派給馬山縣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醫調委)調解。
【調解過程】
2019年6月某日,醫調委受理了此糾紛,并立即派出經驗豐富的調解員介入調解。
得知當時患兒家屬正聚集在診所討個說法,調解員立即趕往醫患糾紛現場。現場患兒家屬眾多,情緒激動,醫患雙方氣氛緊張。調解員立即向雙方表明身份,安撫患兒家屬情緒,避免現場氣氛進一步激化,待雙方情緒平復,調解員告知雙方調解原則、調解紀律、調解程序,開始組織調解。
首先,調解員請當事人患兒家屬吳某某講述事情經。6月某日下午,患兒家屬吳某某接到幼兒園保育員電話,告知其子吳某身體不適已被送到該診所治療,讓吳某某立即趕到診所照看其子吳某。吳某某趕到診所后,診所醫生梁某告訴吳某某,其子屬于小兒發燒,體溫38.8度,已給予診療。當晚患兒病情有所好轉,吳某某便帶患兒回家。6月某日早上,患兒吳某病情反復,吳某某繼續帶患兒到該診所治療。梁某對患兒添加抗生素類治療,當日患兒持續高燒,病情未見好轉,于是梁某建議吳某某帶患兒到上一級醫療機構治療,吳某某說再看看。6月某日,吳某某還是帶著患兒來到該診所處治療,在輸液過程中,吳某病情突然惡化,全身抽搐,意識不清,即轉至馬山縣某醫院進行搶救,經搶救無效死亡。在患兒死亡后,吳某某要求診所出示診療患兒的病歷,梁某則稱病歷找不見了。至此,糾紛產生,患兒家屬吳某某要求某診所賠償醫療費等共50萬元。
隨后,調解員請診所醫生梁某發言。梁某稱,患兒第二天到診所治療時,他就曾建議吳某某帶患兒到上一級醫療機構進行治療,但吳某某不予采納。第三天患兒病情惡化后,診所立即幫忙轉至馬山縣某醫院,盡了醫療責任。糾紛中,吳某某要求賠償的金額巨大,小診所無力承擔那么大的賠償金額。
調解員詳細了解了案情后,對患兒家屬吳某某提出,診所在吳某某帶患兒來治療的第二天,就曾建議吳某某帶患兒到上一級醫療機構治療,但吳某某不予采納,診所已經盡到醫療責任。吳某某沒有采納診所的建議,造成延誤醫治患兒的時機,需承擔一定責任,且要求賠償的金額過高,使調解的難度加大還會偏離調解的軌道。吳某某聽后也認識到自己當時延誤了醫治患兒的時機,在賠償金額上有所松動,但堅持要求診所賠償20萬元。
診所也堅持自己在對患兒診療過程中嚴格遵守醫護人員行為準則,用藥規范,不存在違規操作行為,最多賠償患兒家屬8萬元,對患兒家屬吳某某提出賠償20萬元的要求不接受。由于醫患雙方在賠付金額上仍差距較大,各持己見,互不相讓,至此,調解中斷。
次日,調解員在充分征求了醫學專家的意見后,召集雙方當事人來到醫調委的調解室進行第二次調解。
這次調解,調解員采取“背靠背”的調解方式,耐心做雙方的思想工作。面對梁某,調解員指出診所對患兒診療時存在不仔細觀察病情、誤診行為,在患兒持續出現高燒未退和出現其他癥狀的情況下,醫方應該考慮患兒有可能患腦膜炎的概率,及時對癥治療,而且診所沒能提供診療患兒的病歷,違反了《醫療機構從業人員行為規范》,并對梁某解讀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告知診所對患兒的死亡負有一定責任。在調解員扎實的醫療知識下,診所梁某認識到自己確實存在醫療過錯,也考慮到患兒家屬吳某某失去至親的情況下,同意賠償患兒家屬10萬元人民幣。同時,調解員通過對患兒家屬吳某某進行耐心說服、引導之下,患方態度有所轉變,承認自己也有責任,并在賠償數額上做出了讓步,同意診所給出10萬元賠償的意見。最后,雙方達成和解,一場揪心的醫患糾紛就此化解。
【調解結果】
在調解員的調解下,雙方當事人現場簽下調解協議書:
1.醫方同意一次性給予患方家屬給付精神損害撫慰金、醫療費、誤工費、喪葬費等10萬元,于簽訂和解協議當日一次付清。
2.本協議簽訂后,雙方因此次糾紛所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及法律糾紛終止,雙方因該醫療糾紛產生的民事責任終結,患方家屬不得實施損害對方聲譽的行為。
3.協議雙方簽字后生效。
案件調解結束后,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對當事人作了回訪,詢問患者家屬對調解結果是否滿意,醫方是否已履行協議內容,是否還有異議,患者家屬回復對調解結果滿意,醫方已履行協議內容,再無其他糾紛,此案畫上圓滿句號。
【案例點評】
在這起醫患糾紛中,醫方的臨床經驗不足、診斷不到位、對待工作不嚴謹,負有一定責任。其次,患兒家屬對患兒病情不重視,延誤醫治病情時機,存在不可推卸的責任,致使一條幼小的生命就此終止。本案中,調解員通過自己豐富的調解經驗和扎實的專業醫療知識,使醫方承認己方的過錯;通過耐心疏導,使患方家屬認識到自己需承擔的責任,放棄不切實際的高額索賠,進而使調解順利進行,最終糾紛得以化解。
此案提醒我們,患者家屬應重視醫生的建議,及時將患者送至上一級醫療機構進行救治,以免延誤醫治病情的最佳時機。作為醫方,更應不斷提高自身業務能力,提高診斷警惕性,最大程度地避免誤診和漏診,減少醫療安全隱患。
【案情簡介】
2018年1月某日,韋某某因胃脹、頭暈、嘔吐到南寧市某診所就診,診所醫師方某某給韋某某診治,韋某某根據方某某開具的處方服藥后病情加重,于當日下午8點左右搶救無效死亡。韋某某家屬認為該診所在治療中存在違規行為,開具的處方用藥或劑量與韋某某病情不相符,加重韋某某病情,導致韋某某死亡,因此診所應該承擔全部責任。事后韋某某家屬多次來到診所討要說法,診所提出賠償18萬元希望雙方和解,但韋某某家屬不同意,采取燒紙錢、圍堵診所的方式發泄情緒,引來群眾圍觀、議論,嚴重影響診所的正常經營。南寧市江南區衛計局監督員到現場與患方家屬溝通、勸阻,做思想工作,并拿出衛生部、公安部聯合發布的《關于維護醫療機構秩序的通告》,指出他們的行為已觸犯法律,最后才得以穩定局面。九天后醫患雙方向某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調解過程】
由于韋某某妻子為精神病患者,不能獨立行使民事權力,兩個子女尚年幼,故委托其妻胞弟陳某某全權代理參與調解。
調解過程中,調解員了解到韋某某家屬意見是主張該診所對患者死亡負全部責任。因患者韋某某之妻胡某某患有精神疾病需要長期用藥治療,韋某某的死亡導致其妻子兒女無人照顧,子女未來需要產生大筆讀書費用,要求該診所賠償韋某某家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醫療費、撫養費、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50萬元。而該診所認為韋某某家屬患者期望的賠償金額過高,診所無力承擔,希望對賠償金額進行協商。
調解員經過研究分析,理清該糾紛的爭議點主要在于賠償金額的認定,找準調解方向,立即針對賠償金額分別詢問雙方意見,找出雙方的賠償底線。了解到韋某某家庭經濟條件不佳,且其妻患有精神疾病,需要長期治療,有兩名未成年子女需撫養,診所提出的18萬賠償金額實屬過低。而該診所負責人表示,診所規模不大、平日收入也不高,自從發生該醫患糾紛之后影響極大,幾乎都沒有生意,50萬賠償金過于高,無力支付。
調解員先對韋某某家屬進行安慰和疏導,既然已無力回天就要面對現實,現在的訴求主要是賠償金額的問題,需要在一個合理的范圍內進行。同時,要求診所在作出賠償時要考慮一下韋某某的家庭情況和其女子的撫養情況,作出合理賠償。調解員舉例說明近年來經辦的類似死亡事件的賠償金額的支付范圍,給醫患雙方一個參考維度,尋求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賠償金額是解決眼下難題的關鍵。調解員再建議雙方各退一步,韋某某家屬降低賠償要求,同時診所在能力范圍內盡可能的提高賠償標準。
經過當事雙方一輪商議后,診所方面表示愿意支付賠償金35萬元,但需要2年時間進行分期付款。患者出于家庭經濟狀況的考慮,不同意分期付款,認為分期支付沒有保障,要求一次性銀行轉賬付款。
最后,調解員綜合考慮雙方的條件和要求,根據公平、公正的調解原則,建議雙方各退一步,考慮以死者為大,早日將事情解決,盡快料理后事。同時,調解員建議醫患雙方能夠互諒互讓,醫患雙方經過一段時間的交流溝通,并結合調解員給出的意見,最終達成:診所一次性支付韋某某家屬32.8萬元人民幣賠償金。
【調解結果】
調委會根據《人民調解法》《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促成雙方達成共識,診所一次性支付死亡賠償金等各項費用共計32.8萬給患者家屬,并于2月9日簽訂了人民調解協議書,約定當天下午16時前診所支付賠償金。支付完畢后,患者家屬立即辦理死者后事。
【案例點評】
本案中,調委會在接到案件第一時間詳細了解事件的前因后果,雙方當事人在案件中所處的利害關系及基本利益訴求。針對案件性質,翻閱相關法律法規和相應政策,咨詢法律顧問詳細了解同類案件的處理方式,以做到心中有數,拿捏到位。調解過程中本著“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則,讓雙方當事人充分表達意愿,找出雙方訴求的爭議點,提出合理的調解方案。同時給雙方一個賠償金額上的參考,拉近雙方的賠償標準,然后冷靜思考,端正態度,從而達到調解的目的。
同時,調委會的及時引導和介入到矛盾糾紛中,既避免了事態的進一步擴大,又依法有效保障了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力維護了人民調解的權威性和社會公信力。調解員站在中立立場上,根據前期摸排情況和法律依據,堅持依法調解,充分發揮調解員善于體察人心的本領,快速準確的拉近雙方的賠償標準,使糾紛能在最短時間獲得解決,避免因糾紛而衍生出的不良影響。靈活的調解方式是解決糾紛的一把鑰匙,開啟雙方溝通和爭議的屏障,針對不同情況的案件采取有別標準程序的特殊方式方法,這個做法值得肯定。
【案情簡介】
2018年6月10日至6月22日患者唐某某因車禍到馬山縣某村衛生室治療,韋某某為其診療。
唐某某在某村衛生室治療,有所好轉辦理出院,治療過程所需藥費共3200元。患者家屬蘇某某得知后,來到某村衛生室,對家屬唐某某在該衛生室治療期間所用藥物的價格與作用提出質疑。蘇某某認為衛生室給唐某某治療用的藥物價格虛高,且在治療期向韋某某詢問藥品價格,韋某某回答說不知道。蘇某某認為衛生室存在向患者高價推銷藥品牟利和欺瞞行為,要求衛生室重新核算治療藥物費用,并提出要求賠償5000元人民幣。某衛生室認為自己并沒有存在亂收費行為,不予理睬,雙方就此問題協商無果,蘇某某遂向馬山縣衛生局反映,縣衛生局將此糾紛指派給馬山縣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以下簡稱縣醫調委)。
【調解過程】
8月22日,縣醫調委接到縣衛生局指派受理糾紛。23日,調解員召集雙方當事人來到調解室,調解員在告知雙方調解原則、調解紀律、調解程序后,開始第一次調解。
調解伊始,蘇某某認為韋某某給唐某某治療所用藥品價格虛高且對唐某某的病情沒有什么作用,還指出衛生室在對唐某某使用的藥品如人血白蛋白、鳳保灸、多元康白蛋白粉等藥品價格昂貴,并不是一般人能接受的,且沒有經過他們簽字就給唐某某使用。認為衛生室存在向病人高價推銷藥品牟利行為。而韋某某在詢問所使用的藥品價格時,竟然回答不知道藥品的價格。對于韋某某的隱瞞,蘇某某更堅信衛生室存在對患者推銷高價藥品牟利的行為,要求衛生室給明確說法并賠償。
調解員向衛生室問詢了負責人黃某某,黃某某表示其嚴格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要求執行,無違反規定的行為。面對衛生室的強硬態度,調解員示意蘇某某拿出當時韋某某給患者唐某某診療時開具的處方箋,上面寫有衛生室給患者唐某某開具的各種藥品名稱。衛生室負責人黃某某說要回去和韋某某核對當時給唐某某用藥的數量,并以衛生室現在有患者急需回去為由起身走出了調解室,調解中斷。
第二天調解員聯系衛生室繼續調解此糾紛,但衛生室以患者多需要診療為由再次拒絕調解員的要求。
8月27日,在做了大量的調查后,調解員再次聯系衛生室,進一步和衛生室溝通,指出韋某某當時給患者唐某某開的處方箋上沒有寫明藥品的劑量和規格,不符合《處方管理辦法》規定,處方箋上開具的人血白蛋白、鳳保灸等還有其他各種藥品價格均比同城所售價格高出30%,并且開具同種藥品的使用時間過長。調解員列舉的證據讓衛生室態度轉變,同意對患者唐某某在衛生室所繳納的醫藥費3200元做減半處理,即收取患者唐某某1600元,但對蘇某某提出的賠償5000元要求拒絕賠償,因為衛生室的診療并沒有造成患者唐某某的損傷。
8月28日,調解員再次召集雙方當事人來到醫患糾紛調解委員會調解室,調解員告知蘇某某衛生室對此糾紛的處理結果,并解釋衛生室對唐某某診療未造成其身體損傷,不屬于醫療事故。患方如果盲目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不切實際索要賠償,不僅加大調解難度還使調解偏離軌道,不利于問題的解決。蘇某某聽后表示既然衛生室愿意做出讓步,只收取1600元,其也不再要求賠償。這起因醫藥費引起的醫療糾紛得到化解。
【調解結果】
在調解員主持下,雙方當事人現場簽下調解協議書:
1.患者唐某某治療過程總共費用3200元,衛生室收取一半,即1600元整。
2.衛生室收到患者唐某某治療費1600元整,雙方不再互相追究對方任何民事責任。
3.協議雙方簽字后發生法律效益。雙方不再以任何理由向醫療機構及當地政府提出任何經濟、民事賠償責任。
4.雙方當即現場履行協議內容。
案件調解結束后,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對當事人作了回訪,詢問蘇某某對調解結果是否滿意,醫方是否已履行協議內容,是否還有異議,患者家屬回復對調解結果滿意,醫方已履行協議內容,再無其他糾紛,此案畫上圓滿句號。
【案例點評】
這是一起醫藥費引起的糾紛,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不屬于醫療事故,調解過程也沒有跌宕起伏,只是屬于一般的醫療糾紛。調解員通過處方箋尋找醫方存在的漏洞,并通過大量的社會調查確認醫方確實存在向患者收取高價藥品費行為,使醫方轉變強硬態度,糾紛最終得到圓滿化解。
【案情簡介】
2014年11月20日,幼兒黎某由其母親趙某帶到凌云縣某醫院兒科就診,醫生診斷為支氣管炎,黎某遂住院治療。當日,醫院在行微波治療時,黎某被微波治療儀熱力燒傷右胸。意外事故發生后,黎某被轉入外科治療,同時該院邀請了百色市某醫院燒傷外科專家蒞臨會診。12月10日,黎某被轉院到百色市某醫院灼傷整形外科行植皮手術等治療,2015年1月12日患者出院。黎某在兩家住院治療,前后共花去醫療費25572.71元,全部由凌云縣某醫院支付。黎某出院后,趙某認為在本次治療過程中,凌云縣某醫院存在重大過錯,應承擔全部責任,要求院方賠償誤工費、護理費等九項費用共127650元(不含醫療費),該醫院認為其要求不合理,不同意賠償。趙某等家屬因此到醫院吵鬧,后再到凌云縣政府靜座、上訪。凌云縣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醫調委)主動介入,耐心勸解患者家屬應理性依法維權。趙某冷靜后于2015年2月9日向醫調委提出調解申請。
【調解過程】
醫調委受理后,調解員及時到醫院進行調查了解,調閱了有關資料,并要求院方寫出情況報告。在全面調查掌握案情及醫患雙方所述意見后,醫調委于2月27日組織醫患雙方到醫調委調解室進行第一次調解。
在調解過程中,趙某情緒特別激動,認為在醫療過程中醫院肯定是存在全部過錯,堅持要求院方給予12萬多元的賠償。而院方則認為醫療意外是不可避免的,醫院沒有過錯,即使有點過錯也不是全部過錯,趙某提出的要求不合法合理。為此雙方圍繞著院方是否有過錯、應承擔多少過錯責任、趙某提出的賠償數額是否合理合法這幾個焦點問題進行辯論。經兩個小時的陳述爭論后,調解員將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再次向當事人進行宣傳講解,并建議就此進行醫療事故鑒定以明確責任,待鑒定結果出來后再繼續調解。雙方均表示同意。
9月24日,經百色市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鑒定,認定本病例屬于四級醫療事故,院方承擔完全責任。趙某于2016年1月16日向醫調委提交鑒定書復印件。
于是,醫調委及時組織雙方進行第二次調解。調解過程中,調解員首先聽取了當事人的陳述,讓雙方充分說明自己的意見及理由。接著將雙方分開做思想工作及普及相關政策、法律法規,教育患者家屬依法辦事、理性維權,切勿以鬧索賠,害人害己;說服院方正視責任,關愛患者,盡快化解糾紛保障醫療秩序。同時,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參照人身損害賠償標準計算賠償數額,耐心細致地做雙方的思想工作。歷時三小時調解,雙方達成了一致意見。
【調解結果】
最終,雙方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1.院方賠償患方各項損失費用22000元,患方所有醫療費用由院方全部承擔。
2.本糾紛自此終結,患方放棄對院方的其他訴求。
后經電話回訪,雙方已經履行調解協議并對本次調解表示滿意。
【案例點評】
本醫療糾紛并不復雜,醫患雙方本是可以自行協商解決的事情,但由于院方規避責任,最后發展到敵對狀態,演變成患方靜座上訪的案件。這起糾紛調解給我們兩點啟示:一是基層群眾依法理性維權,以及醫院依法承擔責任的有關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應進一步加強;二是醫療糾紛賠償爭執數額較大一定要做相關鑒定,才能不偏不倚、公平公正使雙方心服口服地解決好糾紛。
【案情簡介】
患者林某,女,1991年出生,身體殘疾,因懷孕于2018年1月下旬入住梧州市某醫院婦產科待產,次日出現規律宮縮,醫院為其注射脂溶性/水溶性維生素。注射后,患者突然出現頭暈、頭痛、嘔吐、唇青紫、皮膚暗紫、休克,醫院立即采取剖宮產緊急搶救。最終產婦獲救,但胎兒卻已窒息死亡。
患者家屬認為,因醫方用藥不當,導致產婦全身發紫發黑休克,胎兒窒息死亡,要求醫院賠償人民幣155000萬元。醫方則認為自己無過錯,拒絕患方的賠償請求。雙方爭執不下,遂到梧州市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醫調委)申請調解。
【調解過程】
2018年3月9日,醫調委受理了此案。本案中,由于胎兒重度窒息死亡,患者及家屬在精神上受到較大打擊,心理上受到創傷,故心情易激動;且醫患雙方分歧較大,又因多次協商無果,稍有不慎就會帶來嚴重的后果。因此,在組織雙方調解前,調解員分別找醫患雙方進行了深入細致的調查了解,并向婦產科權威專家進行咨詢、了解,掌握產婦分娩的醫療規范、措施等知識,然后找醫院產科負責的相關人員進行調查了解,全面收集證據資料,找準案件的爭議焦點,找準突破口。調委會經認真分析確定調解方案后,組織雙方進行調解。
調解員引導雙方實事求是地分析和考慮問題,換位思考,多為對方著想,理智的提出合法合規并符合情理的訴求。患方認為:1.懷孕后一直按照該醫院產科醫生的要求定期產檢,整個孕期檢查均未出現異常;2.在待產過程中醫院給患者輸液,使用藥物錯誤,導致產婦四肢及全身出現發紫發黑休克,胎兒重度窒息死亡。醫院應負全部責任。醫方認為:產婦入院待產過程中,病情實然變化轉危重,醫院立即組織多科室醫務人員參加搶救,處置及時有效,成功挽救了產婦的生命。在診療過程中嚴格按照診療規程,不存在違反診療操作規程和常規的行為,不應承擔任何責任;本是挽救了患者的生命,患方不但沒有感謝醫方反而還要索賠,醫院不接受這樣的賠償請求。調解員及時制止爭論,帶離醫方代表,請他們不要激化患者家屬的情緒,理解老人、患者丈夫滿懷希望卻落空的情緒。調解員提出暫時中止調解,擇日再調。
由于雙方分歧嚴重。調解員到司法鑒定所走訪咨詢專家,醫方是否存在用藥不當?專家看過材料后認為,醫方沒有明顯的用藥不當,羊水栓塞也是嚴重的過敏,知道醫方沒有用藥錯誤后,調解員改變了調解策略,避免鑒定后患方認為鑒定不公。
正當調解陷入疆局,調解員苦思解決辦法的時候,轉機出現了: 2018年5月9日林某又因早孕到梧州市另一家醫院終止妊娠,在靜滴5%葡萄糖注射液+脂溶性維生素/水溶性維生素套裝一套后突然再次出現上述癥狀,疑似過敏情形。因此,患方家屬認為林某在某醫院待產時不是羊水栓塞,而是脂溶性維生素/水溶性維生素過敏,正因為市某醫院失誤診斷才導致胎嬰兒不保,遂要求在原來的賠償訴求上額外增加100000元。
調解員經調查了解后,明確了主要原因在于產婦的特殊體質——脂溶性維生素/水溶性維生素過敏,這是非常罕見的過敏體質,某醫院把搶救產婦生命放在首位沒有錯。另外查明,羊水栓塞也是一種嚴重的過敏,非常兇險,產婦的生命搶救過來了,整過過程醫院沒有明顯過錯。調解主要是做通患者及家屬的思想工作上。
為了解開患者家屬(特別是老人)的心結,使他們能接受失去孫女的現實,調解員每次都耐心聽他們哭訴,取得他們的充分信任,讓他們釋放心中對醫生的怨氣,對他們提出無法接受人財兩空的說法進行適時的勸導,明確告訴他們,不是所有到醫院看病的人死了都要醫院賠錢,如果這樣,沒有人愿意當醫生了。而且林某又懷孕了,說明產婦的身體沒有受到其他傷害,這是好事。對患者家屬提出借錢也要請人打官司的問題,調解員耐心向他們講解有關訴訟的程序和存在的風險,如果最終的判決結果達不到期望值,不僅要浪費時間,還要浪費金錢,無疑會增加經濟負擔。調解員患者家屬放平心態,理性對待問題和解決問題,著眼于未來,而不是始終糾結現在。或許是調解員說的話有理有據,很公道地替他們考慮,避免他們受更大的財產損失。患方家屬慢慢放下了思想包袱,降低了自己的訴求,提出希望某醫院減免部分住院費和退回4000元押金。患方的思想工作做通后,調解員再找醫方進行協商,雖然醫方沒有明顯的錯誤,但是還是存在不足,建議醫方考慮到患者態度誠懇,殘疾人家庭經濟也比較困難的情況,給予患者適當賠償。經調解員耐心細致的說服勸導,醫患雙方達成一致意見。
【調解結果】
2018年7月23日,某醫院與患方簽訂了人民調解協議書:
1.醫方同意一次性賠付患方人民幣12000多元,該款項扣除患方住院費用后,剩下2000元支付給患方。
2.該醫療糾紛成功解決后,醫患雙方任何一方對本糾紛事項不得另行主張權利。
2018年7月下旬,市醫調委對雙方進行了電話回訪,得知協議已經履行完畢,雙方對調解結果非常滿意。
【案例點評】
醫療糾紛可以說是目前社會矛盾糾紛中重要的一項,因涉及到人的身體健康甚至是生命健康,必須謹慎調處,如果一旦矛盾惡化,后果不堪設想。
本案具有醫療糾紛典型的復雜性及特殊性,調解員從受理本案開始,便從各方面調查了解。調解員從收集的證據和調查到的情況分析,醫院本身無明顯過錯,做司法鑒定和訴訟不一定會對患者有利,也不一定利于糾紛的化解。因此,調解員從人性化的角度調解,通過耐心細致的勸導,解開患方的心結以及對醫院的誤解,使其重新振作起來;然后又從醫院自身利益的角度出發,勸說醫院基于人道主義以及考慮患者經濟情況,給予患者減免一定的醫療費用及經濟補償。
調解員多方入手,積極開展調解工作,終于使醫患雙方達成一致意見。本案中,由于調解員思想工作到位,方式方法較為恰當,方能及時地解決醫患雙方的糾紛。
【案情簡介】
2016年12月,產婦毛某(女,30歲)因“相對頭盆不稱”在北海市某醫院行剖宮產手術。術后第二天產婦出現頭痛低燒,復查血紅蛋白77.2g/L,醫方予以糾正貧血、預防感染治療。術后第4天腹部切口表皮輕度紅腫,繼而出現滲液,醫方給予中藥敷療。第7天產婦出現寒戰高熱(最高40.3℃),第8天切口滲出膿血液,確診切口感染,即給予清創引流,繼續抗感染治療。術后第17天,在腰硬聯合麻醉下腹部切口二次縫合。術后無發熱,切口愈合良好,于1月中旬出院。
患方認為術后因醫方手術縫合的技術問題、反復發熱時未及時對病情作出準確判斷,延誤了對腹部切口的針對性有效治療,造成精神、身體的極大損害及經濟上的沉重負擔,為此要求醫方賠償醫療費、營養費等共人民幣50000元。而醫方辯稱:1.毛某術后發熱、切口感染是由產婦體內原有病原菌引起的感染(陰道及腹部切口分泌物均培養出金黃色葡萄球菌)所致,加之術后貧血及手術創傷等均可削弱機體防御能力而使感染加重;2.手術醫生選用可吸收縫線縫合剖宮產腹部切口合理;3.診療過程應用抗生素合理,發現異常處理規范,不存在過錯。
【調解過程】
醫患分歧嚴重,而雙方都希望通過調解處置爭端,2017年2月14日,北海市醫調委根據雙方當事人的申請受理了該案。醫療事故的責任認定,是解決醫患糾紛比較有效的方法之一。 經當事人同意和申請,2017年5月26日,北海醫鑒出具了醫療事故鑒定書:毛某病例不屬于醫療事故。基于非醫療事故的鑒定結論及分析意見,醫調委分別與醫患雙方進行了協商、溝通。患方表示:認可鑒定意見,愿意降低索賠數額,希望醫方尊重事實,給予合理賠償。但醫方認為:不屬于醫療事故,己方不承擔賠償責任。調解員從法律角度分析認為:雖然不屬醫療事故,但根據《侵權責任法》的有關條款,并非必然免責。希望雙方心平氣和坐下來,開誠布公地談談各自的訴求及理由,看看是否能在互讓互量的基礎上達成和解,不必走繁瑣的訴訟程序解決。
6月9日,醫調委組織醫患雙方進行面對面調解。首先調解員確認雙方當事人及調解意愿,告知糾紛雙方調解原則、調解紀律、調解程序、雙方權利義務、回避事項等等。患方表示: 雖然鑒定結論不構成醫療事故,但鑒定書中提出“在切口出現異常情況后,醫方對傷口感染發展的嚴重性估計不足,清創處理存在欠缺”,分析醫方有一定過錯,要求醫方對患方受到的傷害賠償兩萬元。醫方隨后重申了醫院領導的意見:患者切口感染是其自身原因引起,醫生診療沒有問題,不屬醫療事故不賠償。此時,調解陷入僵局。隨后,調解員適時宣講了相關法律條文,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及《侵權責任法》第七章第五十七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同時提醒醫方注意鑒定書分析意見第5點“醫方對傷口處理不及時,現在患方對鑒定結果持肯定意見,醫方也應當正視己方的過錯,剖宮產切口屬于二類切口,產婦術后存在貧血(HGB77.2g/L)、細菌感染,有并發切口感染的可能,關鍵在于是否注意觀察、及時發現并發癥,并進行積極有效的處理以避免嚴重感染的發生。醫方無視診療過程中的疏忽,對患者是不公平的。”根據以上分析,調解員認為醫方不承擔任何責任是不公平也是不合理的。因此,調解員建議醫方將患方的訴求及醫調委的意見向院領導匯報,妥善公平地解決此糾紛。
而后,醫患雙方在賠償數額上相持不下,醫調委多次與雙方背靠背溝通,多次向患方闡明了鑒定書中“患者出現腹部切口感染是自身因素導致,與本次醫方診療行為無因果關系”的分析意見,闡明患者本身出現感染是由于自身原因導致的,這一點是毋庸置疑的主要原因的意見,建議患方適當讓步。同時也肯定了患方對于醫方應該承擔患者傷口感染加重責任的意見,并表示會繼續以此向醫方溝通,勸服對方。
2017年7月5日,醫方坦承雖然市級鑒定不屬醫療事故,但認可鑒定書第五條“在切口出現異常情況后,醫方對傷口感染發展的嚴重性估計不足,清創處理存在欠缺”的分析意見,愿意酌情給予患方賠償。雙方在調解員的引導下,對賠償數額達成一致,簽訂了人民調解協議。
【調解結果】
協議內容如下:
1.北海市某醫院一次性賠償毛某人民幣16000.00元,此賠償款含毛某所主張的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等各項費用。
2.北海市某醫院付清前述款項后,患方毛某就此案已得到相應的賠償;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再向對方主張任何賠償權利或追究責任。
【案例點評】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是國家對醫療事故處理及其損害賠償的特殊行政法規,其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北海市醫調委四年所受理的醫患糾紛,不構成醫療事故的醫療損害大量存在,而當地醫學會并未開展醫療損害技術鑒定項目,患方又大都不愿起訴到法院進行醫療過錯司法鑒定。該不該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已有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負責人在審理醫療糾紛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時也鄭重解釋:醫療賠償糾紛應當區別情形分別適用《民法通則》和《條例》處理。
同時,根據相關司法解釋,不構成醫療事故并不意味著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發生手術并發癥后是否給予及時有效的處理,最大限度地減少并發癥的損害后果,也是醫方是否擔責的依據之一。如果醫方在術后處理工作中存在欠缺而導致患者病情加劇,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調解員的調解工作正是基于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釋開展的,并為當地的醫患糾紛成功解決積累了寶貴的經驗。
【案情簡介】
盧某某,女,農民,因左上腹部疼痛2天余,于2012年12月22日20時許入住桂林市興安縣某醫院。之后,住院治療中的盧某某發生術后雙下肢動脈血栓,最終導致雙下肢高位截肢。患者家屬與醫院就治療過程是否合理產生了糾紛。患者的丈夫王某認為患者下肢高位截肢使原本幸福的一家變為貧窮的一家,在情感和思想上都無法接受。案件發生到結案經過了長達1年半的時間,發展過程幾起幾伏,先由縣衛生局行政調解,調解不成后,患者家屬多次到縣醫院吵鬧;后經桂林市醫學鑒定不屬于醫療事故,患者家屬情緒更為激動,甚至有過以一命換一命的極端想法。
【調解過程】
2014年4月10日,醫患雙方申請桂林市興安縣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醫調委)調解糾紛,醫調委在告知雙方調解原則、調解紀律、調解程序后,受理了該案件,并安排人民調解員予以調解。
第一次調解,醫方認為:根據桂林市醫學會鑒定結果,醫院對患者的診療符合醫院常規,患者截肢是患者本身的體質導致血栓形成,與醫院的治療行為沒有因果關系。患者及家屬認為:盧某某高位截肢這個嚴重后果是興安縣某醫院不盡醫療職責造成的,延誤了救治時間是主要原因,屬于典型的醫療事故案件,因此,要求賠償110多萬元。
隨后,患方向廣西醫學會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鑒定結果顯示:一、2012年12月27日,患者盧某某出現右下肢麻木,有脹痛感,以大腿及小腿外側明顯,醫方對患者病情變化的觀察和處理存在不足,未進行相應的臨床檢查(血常規、血管彩超等)。醫方未對患者血小板升高進行分析及相應處理。醫方以上不足與患者術后雙下肢動脈血栓形成有一定的因果關系。二、廣西醫學會鑒定,本病例屬于二級甲等醫療事故,醫方承擔輕微責任。三、輕微責任按有關規定一般承擔總賠償額的20%左右。此后,醫患雙方爭執的焦點轉為賠償數額的多與少。
第二次調解時,患者委托的代理人變更賠償數額為94萬多元,患者家屬提出按賠償總額94萬多元的30%由醫方承擔賠償責任,即賠償28萬元,并且沒有商量余地。醫方代表則明確表態愿意賠償20萬元。調解一度陷入僵局。雙方互不相讓。鑒于鑒定報告的結論,院方承擔輕微責任,按責任的劃分,輕微責任的范圍一般在20%左右。為促使雙方達成和解,調解員采取背靠背的調解方式,先與盧某某的丈夫王某進行了單獨談話,宣傳了相關的法律知識,同時也表示對他們心情的完全理解,只是索賠數額一味堅持,只能在時間上更加拖延,對患者安裝假肢更加不利。然后,再與院方代表進行溝通,讓他們理解盧某某高位截肢嚴重后果給患方家屬帶來的精神上的痛苦,以及1年多來患方家屬到醫院多次吵鬧,給醫院帶來的困擾,關鍵是患方因病致貧,經濟確實困難,院方出于人道主義也應給予相應的救助,多一點人情味,對醫院以后的工作開展也有利。醫患雙方的情緒緩和之后,調解員及時抓住有利時機,繼續組織雙方再進行攻堅。
【調解結果】
患者盧某某雙下肢高位截肢于2014年3月3日經廣西醫學會鑒定為二級甲等醫療事故,本案調解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之規定。通過動之以情、曉之以理的分析和開導,最終促使雙方達成和解,由醫方賠償患方23萬多元。這起持續了1年半之久的醫患糾紛在法、理、情的融合中終于得以化解。
【案例點評】
本案調解中,基本事實清楚,而且經過了廣西醫學會的鑒定,醫方應承擔的責任也劃分得比較清楚。在調解中,調解員運用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等有關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通過向雙方當事人宣傳和逐一解釋,同時針對雙方當事人做深入細致的思想工作,闡明利弊關系,曉之以理,動之以情,采取多種形式和方法針對不同的情形反復耐心的做工作,如背靠背調解、單獨進行法律法規宣傳等方式,促使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從而達到化解矛盾的目的。
調解醫療糾紛,必須宣傳貫徹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則。本案調解中,廣西醫學會的鑒定為醫方承擔輕微責任。所謂的輕微責任是在一個界限和范圍內的自由裁量,可以在總額的20%左右進行商議,視具體情節也可以適當提高比例。當醫患雙方就賠償數額的多少陷于僵局時,意思自治原則在調解人員的運用中發揮了重要作用。患方堅持賠償28萬元,醫方堅持賠償20萬元,面對8萬元的差距,調解人員采取了反復分別做雙方當事人的思想工作,最終促成雙方達成了和解協議。
【案情簡介】
患者趙某甲,男,12歲。于2013年5月5日騎自行車摔倒,傷及左上肢。5月7日送往北流市某骨科診所治療(簡稱醫方),之后8日、9日、10日均到該診所復診治療。10日上午,在該診所滴液3瓶后回家,約在下午7時左右休克,經送北流市某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晚8時左右死亡。
【調解過程】
患方認為醫方在診治過程存在錯誤而發生醫療糾紛,雙方申請北流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醫調委)調解。2013年5月11日,醫調委立案受理。首次調解,趙某甲的父母趙某乙和江某、醫方代表到場。調解員首先告知雙方調解員原則、紀律、程序和雙方權利義務和調解員回避等事項,通過講解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文件,詳細做思想工作后,雙方同意委托廣西某司法鑒定中心對趙某甲死因作檢驗鑒定。待檢驗鑒定書出來再作調解。
2013年5月31日,廣西某司法鑒定中心出具鑒定意見:趙某甲符合左上肢急性蜂窩織炎并發多器官炎癥,導致多器官功能障礙死亡。因為趙某甲接受外敷外洗中草藥后第3天,患者上肢皮膚水泡形成,醫方給予刺穿水泡排水處理。說明外敷外洗中草藥對皮膚的破損有著直接因果關系,而皮膚的破損可導致肢體感染加重的機會,增加并發癥的發生。
醫患雙方收到司法檢驗鑒定書后,醫調委召集開展第二次調解。調解員宣讀了司法檢驗鑒定書。調解中,患方代表提出其夫婦僅有1男1女,現男孩因醫療事故致死,而江某已近40歲,早年已施行結扎絕育手術,女兒長大嫁人后將無人養老送終。因此,要醫方賠人命,不要賠錢財。爭執中,死者母親江某臉色灰黃,呆若木雞失去知覺,坐不穩問不應,幾近休克狀態。此時,調解氣氛緊張,雙方僵持不下,現場陷入僵局中。
在此情形下,如果雙方代表繼續爭執下去,容易引發危險情況。調解員及時出面制止,斟來半杯溫水,送到江某的嘴邊喂她喝下。不久,江某慢慢地緩過氣來。隨后,調解員又走到趙某乙旁邊,對他輕輕地說:“兄弟你姓趙我也姓趙。醫方都不叫我回避,相信我能公平公正辦事,我有信心把這件醫療糾紛案調解好。”
此時,調解現場的氣氛慢慢緩和。為了進一步取得各方的信任,調解員簡單自我介紹:“我自學校畢業后,當過5年教師,當了10年村干部,后來當鎮干部,任了13年副鎮長,轉到司法局當干警也有5、6年。在任村干部期間,曾獲玉林地區行政公署政法委評為治安調解先進個人并發給獎狀。我考合同制干部時,是靠鄉級、縣級、地區級先進工作者的獎勵加分才能上線被錄用的。我不會忘記初衷,我是退休后被聘為人民調解員,我會全心全意為人民群眾排憂解難,請大家放心,也請大家支持我的工作。”
僵局打開后,調解員采取面對面、背靠背等多種方式進行調解,使整個調解過程順利進行。
【調解結果】
醫調委根據《人民調解法》《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促成雙方達成協議,醫方一次性支付死亡賠償金等各項費用共計67萬元給患方家屬。隨后,雙方共同申請司法確認,賦予人民調解協議強制執行力。
6月7日,調解員電話回訪了醫患雙方,詢問協議履行情況,得知該協議履行完畢,雙方對調解結果滿意。
【案例點評】
本案中,醫調委本著“自愿、合法、公正、保護患者利益、維護醫方尊嚴”的原則,讓醫患雙方充分表達意愿,找出雙方糾紛的焦點,做出合理的調解方案,運用靈活的調解方式和手段,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從而達到調解的目的。此外,醫調委及時引導和協助醫患雙方申請司法確認,有力維護了人民調解的權威性和社會公信力。調解員的回訪工作既能讓醫調委及時掌握履行進度和效果,能使整個人民調解工作更加規范,值得提倡。
【案情簡介】
患者黃某由于雙側輸卵管積液不能正常懷孕,分別于2013年、2014年到桂林某醫院做了兩次胚胎移植。2014年5月13日移植成功,黃某于7月19日開始在玉林某醫院建立檔案,做相關孕檢。2015年1月11日,黃某在玉林某醫院入院分娩,入院后行陰道分娩,分娩過程中出現臍帶脫垂,后實施剖宮產,取出活男嬰一名,Apger評分初評3分,10分鐘后7分,考慮“新生兒管理方式窒息”,經搶救復蘇后轉玉林市另外一家醫院治療,由于嬰兒病情嚴重,經醫治無效死亡。
3月11日,黃某到玉林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提交《醫療糾紛調解申請書》,申請書中簡單闡述分娩當天的基本經過,認為玉林某醫院醫療水平不高,產前檢查未能發現孕婦當時的危險情況,導致胎兒嚴重缺氧,終因病情嚴重醫治無效死亡。患方提出:由于孕婦無法自然懷孕,花費了7萬多才成功移植試管嬰兒,以后想做母親必須還得經過試管才能實現,所以要求醫院賠償25萬元。
【調解過程】
2015年3月31日下午,醫患雙方第一次調解。調解開始,調解員首先確認雙方當事人、委托代理人員身份及調解意愿,告知糾紛雙方調解原則、調解紀律、調解程序、雙方權利義務、回避事項等等。調解中,由雙方進行了陳述及辯論,然后由調解員分別與醫患雙方進行調解,最后雙方再進行協商。
患方認為,醫院對產婦的病情觀察不到位,未能正確評估當時的危險程度,采取的措施不恰當,導致胎兒嚴重缺氧,最終因病情嚴重醫治無效死亡,要求醫方賠償25萬元人民幣。醫方認為,對患者的診斷是明確的,在孕婦生產過程中觀察到位,在生產過程中對患方的診療不存在過錯。建議患方進行醫療事故鑒定,若鑒定結論是醫院的責任,醫院將依法進行賠償。在沒做鑒定的前提下,醫院愿意出于人道主義,減免患方在本院的醫療費用5000元。
首次調解,患方不同意醫方提出的人道主義補償,雙方不歡而散。調解結束后,調解員建議醫方再次組織醫療質量委員會討論醫院在醫療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建議患方咨詢相關婦產科專家及法律專家,對自己的訴求有一個了解,對于賠償有一個合理的數額,也可以做醫療事故鑒定及走司法途徑解決。
2015年5月27日下午,調解員組織雙方第二次調解。患方此次提出要求醫方給予10萬元的賠償,醫方堅持做醫療事故鑒定,若醫院存在過錯,醫院將依法給予賠償。第二次調解雙方仍未能達成一致。鑒于患方這次提出的賠償金額較上次有了較大讓步,醫患雙方在調解中態度也趨于緩和,調解員通過電話分別對醫患方進行勸解,希望雙方各讓一步以達成和解。
第二次調解后,患方家屬時常有人到醫院交涉,影響到醫務人員的正常工作以及其他病人的看病就醫。調解員又多次通過電話對醫患雙方進行溝通,希望雙方能通過平和的方式解決糾紛。經過多次電話溝通解釋,醫患雙方的分歧越來越小,達成和解的愿望也較強烈。
2015年7月15日下午,調解員組織雙方進行第三次調解。由于前期調解員長時間耐心的說服解釋工作,雙方均有及早了結該糾紛的意愿。調解會上,經過調解員耐心積極做工作,最后醫方同意給予5至6萬元的補償,而患方提出不能少于7萬元的底線。通過這次調解,調解員認為雙方能成功和解的可能性很大,建議雙方各自回去考慮一下,看能否稍退讓一步或接受對方的意見。這次調解為成功簽訂協議打下良好基礎。
【調解結果】
7月21日,醫患雙方達成一致,同意簽訂協議: 一、醫院方一次性補償人民幣7萬元給患方。經法院司法確認并收到法院的法律文書5個工作日內,以轉賬方式向患方支付該款項。二、患者在簽訂本協議并收到該補償款后,醫患雙方權利義務終止,患方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三、協議一式七份,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玉林市衛計委、玉州區檢察院、玉州區司法局、玉州區法院、玉林市醫調委各存一份。協議書經醫、患雙方簽字后立即生效。之后,協議書移交人民法院進行司法確認。
【案例點評】
本案中,醫調委調解程序規范,調解中讓醫患雙方充分表達意愿,找出雙方糾紛的異議點,及時調整調解方案。在首次調解失敗后,針對雙方各自堅持的看法給出了相應的意見建議,進一步為劃清各自責任、合理提出賠償數額奠定了基礎。在第二次失敗后,醫調委還是沒有放棄努力,多次電話聯系雙方了解情況和進行調解,并針對患方影響醫療秩序的行為進行了教育和規勸。
調解成功后,醫調委及時引導醫患雙方申請司法確認,既賦予了人民調解協議書的強制執行力,又依法有效保障了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力維護了人民調解的權威性和社會公信力,從而成功調解了這起醫患糾紛。
【案情簡介】
2013年4月27日凌晨1時,北海市76歲的胡某某突然感覺上腹部劇痛,并迅速擴散全腹,家人即送其到北海市某醫院急診并入住普外科。腹部檢查提示:隔下游離氣體。根據患者既往潰瘍病史、臨床表現、體格檢查及X 線征,入院診斷為上消化道穿孔、急性彌漫性腹膜炎。醫生認為手術為首選治療方式,當天上午11 時送手術室在全麻下行剖腹探查術。手術順利,手術記錄稱術中見腹腔渾濁積液約200ml ,十二指腸球部前壁見一潰瘍直徑2.0cm,中央穿孔直徑約0.5cm,胃及十二指腸周圍粘連嚴重,行遠端胃大部切除術,用直線縫合器封閉胃及十二指腸殘端。
患者術后一周出現了異常,其家人發現患者精神萎靡,皮膚臘黃。醫方5月9日病程記錄也表述患者皮膚鞏膜黃染,即行B超、CT 檢查及肝功能等生化檢驗,提示為膽總管下端梗阻、梗阻性黃疸(疑為術后粘連所致),準備5月16日為患者施行經皮肝穿刺膽管置管引流術。但是患者家屬拒絕在該院手術,于5月15日簽字轉院至廣西某醫院治療。廣西某醫院影像報告提示:“十二指腸球部降部全程缺如,水平段上緣見斜行金屬夾陰影緊貼膽總管下端前緣”。5 月20 日施行了剖腹探查、膽總管及十二指腸降部探查術。術中發現右上腹部粘連嚴重,肝臟呈淤膽樣改變,膽囊膽總管擴張,膽總管十二指腸壺腹部被5枚金屬釘子閉鎖而梗阻,即行梗阻松解、乳頭成形、T管引流、膽囊切除及腸粘連松解術。患者術后恢復良好,黃疸消失,肝功能逐漸好轉,6月9日出院。
此后,患方以北海市某醫院手術失誤,導致患者被迫接受二次腹部手術及因此產生的身心損害為由,向該醫院交涉協商賠償事宜。2013年8月,醫患雙方分別向北海市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醫調委)申請調解,并委托北海市醫學會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9月29日,北海市醫學會作出的鑒定結論顯示:胡某某病例屬三級乙等醫療事故,醫方負完全責任。雙方當事人對此次鑒定結論不服,申請由廣西醫學會進行第二次鑒定。同年12月20日,廣西醫學會作出的鑒定分析認為:醫方術中閉合十二指腸殘端時誤將膽總管下端閉鎖屬手術副損傷,結論是:本病例屬于三級戊等醫療事故,醫方承擔主要責任。
【調解過程】
在醫患雙方基本認可廣西醫學會鑒定結論的前提下,2014年9月雙方再次來到北海市醫調委進行調解。調解中,調解員首先確認雙方當事人身份及調解意愿,告知糾紛雙方調解原則、調解紀律、調解程序、雙方權利義務、回避事項等等。隨后,醫方代理人對造成患者的身體損害深表歉意,愿意合法合理做出賠償以彌補醫方醫療過失。在調解員的主持下,調委會依法依規對賠償金額逐項測算,醫患雙方也亮出己方的計算結果,陸續在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交通費、營養費等項目達成共識。爭議焦點為殘疾生活補助、精神撫慰金及陪護費,醫方要求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賠償標準,而患方意欲按照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并且雙方在責任劃分上有分歧,因此計算結果雙方差距較大。之后,調委會與醫患雙方多次單獨面談做工作,建議醫方作出適當妥協,畢竟二次腹部手術對76 歲的老人無疑是個重創;在與患方溝通中,調解員非常同情患者所受到的身心傷害,但同時向患方說明調解是依理依法,對精神撫慰金的超常規要求,難以支持。
【調解結果】
2014年12月12日,醫方拿出第三個賠償方案:同意患方殘疾生活補助費項目意見、陪護費方面在提供誤工證明的前提下按職工工資的3倍計算、精神撫慰金按十級傷殘最高賠償10000元并按二八進行責任劃分。患方代理人也表示理解并認可醫方意見。2014年12月16日,雙方達成諒解并簽署調解協議書。
【案例點評】
醫療糾紛調解的難點就是責任的認定,本案中,調解員首先積極引導雙方當事人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確定了醫方的責任。接著,在調解員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對賠償項目及數額進行詳細計算,經過反復溝通協調,最終達成調解協議,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
金楠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