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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很多老百姓之所以選擇電動車出行,就是看中了它使用成本低廉,電動車不僅操控方便,騎行簡單,隨充隨用的特點非常符合當下人們的生活習慣。但進入8月,關于電動車停放、充電就有了新的規定,對電動車用戶也產生了較大的影響。
伴隨著新規實施,電動車禁止在高層民用建筑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等地停放、充電,那么給電動車集中充電,就是行業大趨勢。
最近,山東省出臺了電動車用電價格政策的征求意見稿,重點在4個方面做了規劃,大家一起來看看。
一:明確電動車用電價格標準,執行分類目錄電價
《意見稿》提到,目前電動車充電設施用電執行“工商業電價”,最高電價標準在每千瓦時1元左右,為減輕居民負擔,電動車充電將實施分類目錄電價,現行標準為每千瓦時0.555元,未來給電動車充電費用將在原有基礎下調一半。
二:執行“電費+充電服務費”價格機制
雖然說電費采用分類目錄電價,但是給電動車充電設備的主體管理運營商可以自主定價。這就意味著,充電設施經營企業可向用戶收取電費及充電服務費兩項費用。
電費執行政府規定的電價政策、充電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充電設施運營單位自主定價。例如,在居民住宅小區設置的充電設施,充電價格為“0.555元+充電服務費”。
三:電動車充電費用計價單位為“元/千瓦時”
目前市場上給電動車充電主要按照3種方式,第一按時間計費、第二按電池功率計費、第三按照電量計費。考慮到電動車充電主要是充“電量”不是時間,為消除消費不透明,山東這個電動車充電意見稿明確電動自行車充電費用計價單位為“元/千瓦時”。
四:明確電動車電價結算標準
此新規出臺后,將明確電網企業、物業公司、充電設施、居民用戶之間的電價結算標準,物業公司與充電設施按0.555元標準結算;充電設施運營單位按每千瓦時0.555元標準與居民用戶結算。
對普通電動車用戶來說,此次新規的出臺將用電價格標準調整為分類電價,確實能夠有效降低電動車用戶的充電成本,同時也提高充電設施利用效率,但通過增加“電費+充電服務費”,老百姓也并沒有占到太多便宜。
有車主表示:按0.555元標準結算,我們舉雙手贊成,增收服務費能接受,但是希望能盡到“服務”的本職,不要當電動車電池被盜了、車輛找不到了...還要用戶自己擔責。
針對山東即將出臺的電動車用電價格新政策,你怎么看呢?歡迎留言評論。
何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