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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情況下,可以基本認定為:離婚時,女方是有權分割房產的。具體分割的份額,要看具體約定。之所以說“基本”,是因為會存在個別特殊情況。
以下從為什么女方可以分割、如何分割、特殊情況等三個方面,做一個說明。前提是房產上也有男方的名字:
【1】為什么女方可以分割?房產證上有女方名字,產生這種結果有幾種可能。不同可能性下,均能表明,女方在房產中占有了份額:
情況(一):本身房子就是夫妻在婚內共同出資購買的。
這是比較常見的一種情況。這種情況下,只要購房款來自于夫妻婚內所得,有無女方名字不重要。因為這種情況下,直接認定為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無論寫誰的名字。這在我國婚姻法中有明確規定:
新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情況(二):房產是男方出資購買、購買時登記了雙方名字。
這種情況下,視同為男方買了、把房產一部分份額“贈”給了對方,那么女方在房產中占有份額。在沒有特別條件約定的情況下,如果離婚,女方是要分割房產的。
情況(三):房產是男方出資購買登記個人姓名,隨后又加了女方名字。
如果這種情況,基本認定方式同(二)。夫妻間加名的情況還是比較普遍的,也視同“贈與”,在沒有特殊條件約定情況下,離婚時女方依然有權利分割。
情況(四):房產是男方出資,登記的女方個人名字。
這種情況,依然認同為男方贈與,但是與情況(二)、(三)的區別在于,雖然沒有登記男方名字,但是因為實際出資人是男方,男方在房產中依然有份額。
情況(五):房子是男方父母出資購買。
這種情況是一種組合,首先視同的是男方父母對兒子個人(登記男方個人姓名)、或者兒子夫妻(登記兒子夫妻雙方姓名、或登記女方個人姓名)的贈與。其次,參照(二)~(四)進行組合。結論依然是:女方有份額。
其他情況:
如果房子是男方婚內法定繼承所得,具體是否登記誰的名字無所謂,視作夫妻共同財產,一人一半兒。
如果房子是男方婚內遺囑繼承所得、且當時未指明繼承人為其個人,視作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房子是男方婚內受贈與所得、且當時未指明受贈人為其個人,視作夫妻共同財產。
【2】離婚時,房產如何分割?前面我們說過,可以基本判定女方是有份額的。在具體份額界定上,有幾個依據:
1.房產證上登記的“共有情況”。
共有情況分為三種:共同共有、按份共有、單獨所有:
共同共有:一般認定為各自一半兒。
按份共有:看具體約定。一般形式是:30%、1/3、40㎡,這三種形式均可。
單獨所有:字面上表明的是全部歸屬于登記人。這種情況適用于房產證上登記的產權人為一個人的情況。在上述五種情況中,僅適用于情況(一)和(四)。但是,基本可以認定為一人一半兒。
2.“傾向性”原則。
但是,因為實際出資人不同,在分割的時候,一般會有所傾向,主要針對上述(二)~(五)等四種情況。這四種情況下,說明的都是實際出資人是男方(或其父母),女方未出資。
涉及到離婚房產分割爭議的時候,多數會傾向于實際出資人。具體結論,這里無法明確給出答案。
舉個例子:如果是共同共有,但是一方并未出錢,那么就要靠協商,實際出錢的人可能會占有更多份額。
3.“出資”比例分配。
是指雖然購房時女方并未出資,但女方也為房子做出了花費,例如:裝修費、婚內償還貸款等。
這種情況下,涉及到離婚房產分割時,這部分費用及其增值部分,要給予相應補償的(前提是女方不分得房產、只是分得現金補償)。
【3】特殊情況還會存在某些特殊情況,雖然房產證登記了女方名字,但無權分割房產。前提是:房產完全是男方個人或者男方父母出資獲取。
如果夫妻之間有“贈與協議”性質的文本,說明房產的贈與是以婚姻存在為前提,那么一旦離婚,視同為違反了贈與條款,可以認定為贈與無效。
如果是男方父母贈與給兒子的房產、且也有相應的“贈與協議”表明是以婚姻存續為條件的,一旦離婚,也視同違反合同約定,男方父母可以追回。
繼承可以分為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法定繼承是指,被繼承人去世,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父母,子女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遺囑繼承是指按照立遺囑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規定的合法遺囑的內容要求,確定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及各繼承人應繼承遺產的份額。根據以上兩種繼承規則,夫妻不論誰先死亡,則另一方或依據死亡一方遺囑繼承,或依法定繼承繼承該其繼承的份額,所繼承的財產便為其個人財產,在其去世后作為遺產再被繼承。【法律條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婚姻法,婚前房產年齡規定沒有這個規定,而只有房產是婚前公證,是個人的財產,有這個說法,而沒有什么房產年齡規定
離婚是一個敏感的詞匯,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但未付清全部房款的(有貸款)。此情形爭議的是婚前雙方共同出資的部分,婚后共同還貸部分還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雙方共同出資購房,且付清全部房款的。如果一方不承認另一方購房時有出資,自己也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有出資的話。那么另一方的權益是得不到法院保護的。也就是說,即使一方真出了錢,但不能證明出資行為,法院也無法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以一方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可將該不動產認定為首付方的個人財產。
協議離婚,雙方財產的分割按照協議執行。如果協議未約定的財產,可以協商或者起訴,分割的原則為平均分配。因此,如果如果新房子已經分割給女方,男方再以此房產起訴法院的,法院不會支持其訴求。果起訴到法院,法院在確定共同財產的范圍后,根據使用情況等給予分割。女方是否保住新房子要看對方態度以及法院對共同財產的判定。
離婚后房子的分配問題,大部分人都沒有相關知識的學習和了解,小編建議大家平日里還是多學習學習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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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歸誰所有,有約定從約定,沒有約定,就要看是誰出資購買的。《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對房產所有權的問題均有說明。婚前還是婚后下的房本,對房子是不是共同財產并沒有什么影響。
夫妻財產約定本來根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之規定,若夫妻一方在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即使日后是以夫妻共同財產還貸,這套房產原則上也是歸支付首付款的一方所有,共同還貸部分及其增值,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更不用說,婚前以個人財產全額購買的房產,那肯定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歸夫妻一方所有。婚前還是婚后下的房本,對房產的所有并不會產生實質性的影響。
但是,在《婚姻法》第十九條中,又規定了“夫妻財產約定”制度。從第十九條的內容可以得知,不管是婚前,還是婚后下的房本,或者不管是誰出資購買的房產,只要夫妻雙方以書面的形式約定房產的所有權歸一方所有或者雙方共同所有,那么這樣的約定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從本質上來看,這樣的約定有贈與的意味。
綜上所述,婚前還是婚后下的房本跟房產所有權歸誰所有并沒有什么關系。房產歸誰所有首先要看夫妻雙方是否對房產所有權問題作出過書面的約定;其次看購買房產的款項出自于誰。夫妻一方在婚前全額購買的房產,即使是婚后下的房本,這套房產也屬于出資一方的婚前財產,另一方無處理權;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在婚前支付首付款購買的房產,原則上歸支付首付款一方所有,共同還貸的款項及其增值,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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