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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常會在社交app上看見一些明星或網紅和一瓶礦泉水的合照。我就納悶了:一瓶礦泉水有什么好照的?!我喝農夫山泉就從來不照相。慢慢的我長大了,才知道那個水是依云,那時候的我很傻很天真人家show的不是水,而是逼(金)格(錢)好嗎。在天貓旗艦店,
時常會在社交 app 上看見一些明星或網紅和一瓶礦泉水的合照。
我就納悶了:一瓶礦泉水有什么好照的?!我喝農夫山泉就從來不照相。
慢慢的我長大了,才知道那個水是依云,那時候的我很傻很天真
人家show的不是水,而是逼(金)格(錢)好嗎。
在天貓旗艦店,330ml 依云天然礦泉水約18元/瓶,而550ml 農夫山泉天然礦泉水約2元/瓶。同樣是礦泉水,價格卻相差近9倍,依云礦泉水憑什么可以賣到這么貴呢?除了優良的水質,依云的礦泉水瓶做得也很是優秀。看這流線型的瓶身設計、藝術的配色……“耀眼”得甚至引起同行業商家們的競相“模仿”。而圍繞著相關外觀設計專利及外部裝裝潢引發的一些列知識產權糾紛,依云與多個礦泉水品牌在多地上演一場“夏日大作戰”。
依云VS.阿爾卑斯
2018年6月14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利復審委)作出第36333號和36352號無效宣告審查決定,宣告阿爾卑斯品牌運營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阿爾卑斯公司)持有的ZL201530308202.8“礦泉水瓶(-1)”(以下簡稱涉案專利一)和ZL201530308204.7“礦泉水瓶(2)”(以下簡稱涉案專利二)外觀設計專利全部無效,這兩項專利的無效宣告請求人均為達能依云食品營銷(上海)有限公司。達能依云食品營銷(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依云公司)為達能集團全資子公司。
據悉,涉案專利一和涉案專利二均由阿爾卑斯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提出申請,專利授權公告日為2015年12月9日。2017年11月10日,依云公司針對上述兩件涉案專利提出無效宣告申請,其認為涉案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23 條第2款、第2條第4款、第27條第2款、第9條第1款的規定。
專利復審委成立合議組,于2018年4月12日對該案進行了口頭審理。依云公司明確其請求為:涉案專利對比證據不符合專利法第23條第2款、第2條4款、第27條2款的規定,放棄專利法第9條第1款的無效宣告理由。
請求人主張:涉案專利視圖模糊不清且有視圖不一致,主視圖與后視圖中瓶身上部的折線模糊不清,俯視圖的瓶蓋與瓶身的比例與主視圖及后視圖嚴重不對應,因此涉案專利不適于工業應用,不符合專利法第2條第4款的規定。同理,涉案專利外觀設計的保護范圍不清晰且不明確,因此不符合專利法第27條第2款的規定。
經過證據認定,合議組認為綜合各個視圖以及一般消費者的知識和能力,可以毫無疑義地得出折線的形狀和瓶蓋、瓶身的大致比例差別,因此涉案專利符合專利法第27條第2款的規定。同理也符合專利法第2條第4款的規定。另外,涉案專利相對于對比設計不具有明顯的區別,涉案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23條第2款的規定,原因是合議組認為對于包裝瓶類產品,上部圓錐、中下部圓柱的回轉體形狀較為常見,雙方當事人亦認可涉案專利瓶身為慣常設計,具體圖案設計內容雖然略有差別,但并不會影響二者由于相同設計元素素形成的較為一致的整體視覺印象,也不會對整體視覺效果造成顯著影響。故涉案專利相對于對比設計不具有明顯區別,涉案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23條第2款的規定。
因此,宣布ZL201530308202.8“礦泉水瓶(-1)”和ZL201530308204.7“礦泉水瓶(2)”外觀設計專利全部無效。
這邊剛在和阿爾卑斯的兩項專利無效申請中,依云大獲全勝,這邊法國依云礦泉水有限公司又和國內某飲用水生產企業及其銷售商因為擅自使用依云礦泉水商品特有包裝、裝潢而產生糾紛。
依云VS.河北蒲公英食品有限公司
7月13日,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公開審理了法國依云礦泉水有限公司起訴河北蒲公英食品有限公司及其銷售商擅自使用依云礦泉水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糾紛案件。
法國依云礦泉水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法國依云公司)訴稱,依云礦泉水瓶在包裝、裝潢具有簡潔通透、優雅純凈的特點,在色彩、線條、圖案、文字等的使用、搭配和組合方面明顯區別于其他同類商品的包裝、裝潢,在整體上具有很強的視覺沖擊力,具有顯著的區別性特征和辨識度,屬于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裝、裝潢。
法國依云公司發現,河北蒲公英食品有限公司(下稱蒲公英公司)和合作銷售商,未經許可擅自在其生產、銷售和宣傳的聰明泉純凈水、冰純露純凈水商品上使用了與依云礦泉水商品上特有包裝、裝潢基本相同或實質性近似的包裝、裝潢。同時,蒲公英公司還在其主辦經營的網站、淘寶網網絡直銷店鋪、微信公眾號中,另一被告銷售商亦在其主辦經營的商店內,分別銷售、展示、推廣、宣傳帶有與依云礦泉水商品特有包裝、裝潢基本相同或實質性近似的聰明泉純凈水、冰純露純凈水商品。
法國依云公司認為,上述行為易使相關公眾將上述商品相混淆,或誤認為二被告與依云公司具有許可使用、關聯企業關系等特定聯系,已違反中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的規定,構成不正當競爭。
鑒于以上事實和理由,法國依云公司根據中國《民事訴訟法》及《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對原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并在《北京晚報》上就其侵權行為發表聲明以消除對原告造成的不良影響,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50萬元;
二被告在庭前會議中均辯稱:一、其以包裝瓶整體主張不正當競爭權利和他人的在先權利相沖突,原告主體資格不適格;二、依云礦泉水商品的包裝、裝潢并非特有,顯著區別特征只有“evian”文字注冊商標;三、聰明泉純凈水與冰純露純凈水商品的包裝、裝潢具有獨創性,與依云礦泉水商品的包裝、裝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四、依云礦泉水商品沒有在河北蒲公英公司企業所在地及周邊省會城市宣傳銷售,不構成“知名商品”,不應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有關“知名商品”的保護條款;五、依云礦泉水商品已含有注冊商標、圖形著作權以及外觀設計專利(瓶型),在本案中再以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的為整體主張權利,從利益平衡的角度出發,若當地不給予跨類別保護,擴大了保護范圍,不符合立法精神,會對社會公眾的利益造成侵害;六、原告依云公司在本案中主張的經濟損失沒有任何依據。
綜上,不同意并請求駁回原告依云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據悉本案將在庭審后于7月24日在石景山法院本院第二法庭公開宣判,依云公司能否上演“瓶子戲法”,讓我們拭目以待。
丁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