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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領域,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基礎上的調解,能夠真到做到定紛止爭、息訴止訴,使得當事人輸贏明白、心服口服,既維護了法律的權威性和嚴肅性,也養成了人人尊法、全民守法的良好法律意識,讓法成為維護公民合法權利、懲惡揚善的最后一道防線,讓每一個人在
民事領域,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基礎上的調解,能夠真到做到定紛止爭、息訴止訴,使得當事人輸贏明白、心服口服,既維護了法律的權威性和嚴肅性,也養成了人人尊法、全民守法的良好法律意識,讓法成為維護公民合法權利、懲惡揚善的最后一道防線,讓每一個人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真正體會到公平正義。以下結合一起案件,談談看法。
2011年6月,32歲的陳某與認識六年的張某結婚,婚后陳某發現丈夫張某整日游手好閑,好吃懶做,與張某婚前的形象大相徑庭,雙方常日因瑣事爭吵,張某多次在爭吵時對陳某拳腳相加。結婚后第五天,陳某決定離家出走,并在外縣的一家寺廟出家為尼。
2021年11月的一天,陳某從他鄉歸來,向當地律師咨詢后,向瑞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瑞金法院受理該案后,發現張某之前的手機號碼為空號,承辦法官于是前往被告張某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在村干部的帶領下,找到了被告張某并向其送達訴訟材料。張某收到離婚材料后十分震驚,面顯怒色,并向法官稱:“堅決不離婚,要拖她到老!”
經法庭調解,張某最終同意與陳某離婚,陳某向張某支付2000元作為補償。
法院主持調解,雙方同意離婚
離婚案件中的調解分為庭外調解和法院調解,我們注意到,男子張某對女方陳某結婚幾天不辭而別的做法,心生怨氣,曾一度表示,堅持不同意離婚,要將女方拖到老的極端想法,認為離婚的過錯方是女方,自已沒提起離婚訴訟,女方反而向法院主張離婚,因此,張某不同意離婚的態度堅決,也表明不配合法院的審判工作。
在這種情況下,法院通過送達訴訟文書的方式,聯系到張某所在村民委員會,并要求村民委員會及當地司法所對陳某訴張某離婚一案,進行庭外調解,如果通過庭外調解,雙方無論是達成不離婚或離婚的協議,只要通過協議離婚的方式就能夠解決雙方的紛爭,進化徹底化解雙方矛盾,節約司法資源,息訴止訴。
在庭外調解無果的情況下,雙方進入了離婚訴訟程序,庭中調解也是離婚訴訟的必經程序,在法官釋明法律規定,分清是非,告知雙方權利義務及可能面臨的法律后果的情況下,張某與陳某最終在法官的主持下同意離婚,本案中,以調解方式結束訴訟,陳某向張某支付2000元補償費,張某同意離婚。
可見,通過調解離婚,男子張某打消了積累了十年的怨氣,女子陳某以支付少量金錢的方式結束這段情愿,安心干凈地皈依佛門。
即使調解不成,法院也有判決離婚的理由
家庭暴力或雙方分居滿二年,只是判斷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
根據《民法典》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六)一方被宣告失蹤;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
家庭暴力或分居滿兩年,只是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的證據,家庭暴力是零和無數次的關系,我們應對家庭暴力持零容忍的態度,被家暴者應依法維護自已的合權益,如依據《反家庭暴力法》主張自已的合法權利。但是,家庭暴力并不是法院判決離婚的理由,如偶爾的輕微的或有原因的家庭暴力,并不意味著夫妻感情已經破裂,因此,家庭暴力不能成為法院必須判決離婚的理由。
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才是法院判決離婚的唯一理由,家庭暴力只是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之一。
本案中,結合張某與陳某婚姻的實際情況,雙方婚前經長達六年的戀愛,想必雙方有了充分的了解,有一定的婚姻基礎,可是婚后僅僅五天,陳某就以張某好吃懶做、游手好閑、家庭暴力等種種借口離家出走,遁入佛門,毫無音訊長達十年之久,因此,本案中,如果僅以張某好吃懶做、游手好閑、家庭暴力等提起離婚訴訟,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不足,問題是,在張某這些錯誤的基礎上導致了陳某離家十年,足以證明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法院完全可以在調解不成的基礎上判決雙方離婚。本案中,雙方均有過錯,因此,陳某補償張某2000元于法于理有據。
結語: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基礎上的調解結案,是民事訴訟的最高境界,對于及時定紛止爭、息訴止訴,節省司法資源,化解社會矛盾具有極其重要的現實意義,值得提倡。本案中,男子張某固然有自身的錯誤,家庭暴力更不應該,但是,作為女方在結婚僅五天后,就消失得無影無蹤長達十年之久,本身也存在過錯。 您對本案法院的處理結論及本文觀點有什么看法?不妨留言討論。您的關注是作者寫作的最大動力,您的討論和指正是作者創作更優質作品的動力源泉。
金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