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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出售祖傳羚羊角獲刑罰#摘要解讀刑法需要根據立法目的得出適當的法律決定;刑法是最為嚴厲的法律,法律人“望文生義”解讀刑法不能貫徹罪刑法定原則?!俺鍪圩鎮髁缪蚪前浮钡牟脹Q盡管表面上符合法律規定,但卻不符合目的解釋,更不符合非法出售珍貴、
#一男子出售祖傳羚羊角獲刑罰#
摘要
解讀刑法需要根據立法目的得出適當的法律決定;刑法是最為嚴厲的法律,法律人“望文生義”解讀刑法不能貫徹罪刑法定原則。“出售祖傳羚羊角案”的裁決盡管表面上符合法律規定,但卻不符合目的解釋,更不符合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的犯罪性質。作者特作此文,供公眾參考。
祖傳羚羊角不是贓物
關鍵詞 目的解釋 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
解釋法律規則的重要性
法律規則是指規定法律后果的法律條文,法律規則具有概括性、抽象性,而案件事實具有特定性,法律人適用法律時或多或少的需要解釋法律規則,因此,法律解釋的對象具有制度性。所謂所謂適用法律,是指法律人解決具體案件事實的定性,以及確定法律后果;所謂制度性,是指法律人得出法律決定,需要通過目的解釋檢索法律決定的正當性,并形成法律適用的職業習慣,或者職業道德。
有償代理有利益驅動,法律服務人不通過目的解釋檢驗自己的法律結論,并選擇了對委托人最為有利的解釋方法,法律服務人與委托人之間可能產生矛盾。不僅如此,法律人不正確的法律結論還很可能誤導公眾,例如,法律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種樹,但發展林果業承擔法律責任的條件是破壞種植條件;法律規定機動車禮讓行人,禮讓意味著是道德義務。法律人“望文生義”解釋法律,可能影響承包經營自主權,強制禮讓可能影響交通通行率,如此等等。
法律解釋的制度性表明,當法律人根據法律規則的文義解釋所得出的法律決定明顯不符合普通人的認知,法律人需要通過目的解釋確定法律決定的正當性。“鑰匙槍支案”與“出售祖傳羚羊角案”等案件的裁決結果即是如此:“鑰匙槍”可能僅具有“把玩性”,“祖傳的羚羊角”對現實野生動物資源并沒有實際影響;此類案件有可能涉及到罪與非罪,司法人員作出法律決定前應通過目的解釋確定法律決定的安定性對社會的影響。
目的解釋的重要性
目的解釋包括立法者目的解釋和客觀目的解釋,兩種目的解釋均是價值判斷,法律人運用目的解釋方法較為困難。例如,法律人運用立法者目的解釋時,難以清楚參與立法的人的意圖;再如,客觀目的解釋中的倫理性的原則隱含于法律之中等。立法者目的解釋與客觀目的解釋并不是對立關系,一般而言,需要選擇立法者目的解釋通常是行政犯,而客觀目的解釋通常適用道德犯,因此,法律人不必喋喋不休的爭議兩種目的解釋的適用范圍。
我國立法嚴謹,立法目的通過體現的該法的第一條。法律人可能爭論的是法系第一條中哪一句是根本目的,哪一句是直接目的,以及根本目的與直接目的的關系。直接目的服務根本目的,法律人一般通過直接目的即能確定法律決定的正當性。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直接目的為“提高通行效率”,機動車駕駛人禮讓行人僅是道德義務。
《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一條規定了立法目的,我們首先尋找第一條中的直接目的:該法第一條的表述為:為了保護野生動物,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制定本法。作者得出“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是本法的直接目的,多數公眾可能不會反對。行為人有祖傳羚羊角,該羚羊可能在本法施行前已被獵捕或殺害,獵捕或殺害行為倘若不能評價為違法犯罪,出售行為當然不構成違法犯罪。作者再根據《刑法》設置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的目的,進一步分析“出售祖傳羚羊角案”的性質。
男子出售祖傳羚羊角的判斷
有人可能認為,行為人出售羚羊角的行為可能激發不特定的人獵捕或殺害羚羊動機,因此必須追究出售人的法律責任。問題是,博物館等場所展示羚羊,或者其制品同樣有相同的作用;為僅如此,告訴公眾羚羊及其制品的價格也能激發獵捕或殺害的動機,是否需要追究這些組織,或者人員的法律責任呢?法律人之所以特出追究行為的法律責任,其原因是,法律人可能沒有搞清楚出售祖傳的槍支、毒品被追究法律責任的原因。
槍支、毒品對社會有現實的危害性,法律應當禁止。而祖傳的動物制品對現實沒有危害性,法律不應當禁止,不當禁止可能侵犯公民的物權;法律既然不禁止公民持有祖傳的珍貴動物制品,基于物權考慮,也不應當禁止轉讓。倘若法律禁止,自然人運輸祖傳的羚羊也可能被沒收,或者被追究刑事責任,非法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同樣構成犯罪。
正確理解非法收購、運輸、出售野生動物制品罪的犯罪性質就能得出行為人不構成犯罪的結論。非法收購、運輸、出售野生動物制品罪是贓物類犯罪,追究贓物類犯罪的前提是“上游”行為一定是犯罪行為,且刑法設置本罪的目的是為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服務,并配套,并不是追查歷史上遺留的問題。行為人的祖傳羚羊不違法,出售祖傳羚羊角根本不是贓物類犯罪。法律人正確解釋法律不僅是法律職業道德的需要,也是法律人應負的社會責任。
@法律新視點隨筆
高龍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