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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前請點擊關注,保險咨詢、理賠維權等問題,請私信理賠幫,有問必答。案號:((2021)陜0112民初9439號】案件類型:【意外險理賠案例】在意外事故發生后,基于某些原因,保險公司會和索賠人簽署《放棄索賠權利聲明書》,來達成某種事先約定。
閱讀前請點擊關注,保險咨詢、理賠維權等問題,請私信理賠幫,有問必答。
案號:((2021)陜0112民初9439號】
案件類型:【意外險理賠案例】
在意外事故發生后,基于某些原因,保險公司會和索賠人簽署《放棄索賠權利聲明書》,來達成某種事先約定。對于《放棄索賠權利聲明書》的法律效力,相信很多人的理解都模棱兩可,認為只要簽下《放棄索賠權利聲明書》,索賠人就再也沒有權利要求保險公司再承擔任何的理賠義務,單從字面意義上看確實如此,但在實際的處理過程中卻存在其他情況,即《放棄索賠權利聲明書》的生效需要嚴格的條件,并非簡單粗暴。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20日,劉銘(化名)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人身意外險,其中意外身故賠償金額為20萬元,保險期間為一年。
2018年7月4日,被保險人劉銘在某工業園區項目工地施工時,不慎從廠房頂上摔下(距離地面高度為14米),劉銘被緊急送往醫院進行搶救后,經搶救無效死亡。
劉銘死亡后,保險公司委托公估公司對事故現場進行了調查,并與劉銘家屬協商理賠事宜。保險公司工作人員依據保險合同條款,以“被保險人劉銘出險時在十四米高空作業,不屬于保險責任”為由拒絕賠償意外死亡保險金,后來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告知其可以采用協商的方式通融賠付人民幣8萬元。
2018年9月14日,劉銘家屬與保險公司簽署了《放棄部分索賠權利聲明書》,聲明書載明:“劉銘家屬自愿以核賠金額8萬元進行賠償,且承諾不再以此保險事故中的損失再次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受益人自愿承諾放棄此事故,一切法律救濟或者其他途徑向保險公司索賠的權利。” 劉銘家屬在工作人員準備好的《放棄索賠聲明書》上簽字并捺印。
2021年2月7日,劉銘家屬以保險公司采取了欺詐的手段使其簽訂了《放棄部分索賠權利聲明書》為由,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請求保險公司賠付全額保險金。
法院審理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
1、原告認為保險公司威逼利誘,但其既未提供據證明,也沒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撤銷該協議,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且其與原告是平等民事主體,平等民事主體之間只要具備相應的行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實,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雙方之間達成的協議就發生效力。
2、《放棄索賠權利聲明書》標題明顯和清晰,內容亦明確描述了原告自愿承諾放棄此事故以一切法律救濟或其他途徑向我司索賠的權利,現其又將公司起訴至法院,明顯違背誠信原則,與事實不符。
3、原告三人不僅在《放棄索賠聲明書》的落款處簽名捺印,且將身份證原件持手中與《放棄索賠權利聲明書》合照,從這些內容判斷,原告確認《放棄索賠聲明書》內容的過程相當仔細及謹慎。原告對其自愿放棄索賠的后果應當知曉,其簽署文件時有能力和義務去審閱所簽材料的內容,并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原告認為
在保險公司工作人員的威逼利誘下,所以才在保險公司工作人員準備好的"放棄索賠聲明書"上簽字并捺印。后經查閱了《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證實被保險人劉銘從高空摔落死亡并不屬于保險條款中的除外責任。保險公司為逃避承擔保險責任,刻意以欺騙隱瞞的方式威逼利誘其簽署放棄索賠聲明書。
法院判決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來源《合同法》
1、 本案中,保險公司與原告簽訂《放棄部分索賠聲明書》的原因是被保險人劉銘的身故不屬于保險事故。但保險公司不能提供證據證明高空墜落屬于人身意外保險除外責任。
2、 且如該事故應屬拒賠,保險公司仍向原告支付賠償款8萬元的行為,違反保險行業的一般行業慣例。故保險公司利用其在保險合同中的優勢地位,對原告實施欺詐,使其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的《放棄部分索賠聲明書》,應當予以撤銷。
最終判決:保險公司簽訂的《放棄部分索賠聲明書》撤銷,保險公司賠付剩余身故賠償金12萬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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