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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5日,湖南邵陽的何某發現9歲女童汪某獨自在家門口寫作業,他以幫女童檢查作業為借口對汪某進行了猥褻,同日,汪某的父母向警方報警,何某也被警方逮捕。
近日,此案一審宣判,何某因猥褻兒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
此事被媒體曝光后,迅速引發了輿論爭議,許多網友認為何某得到的懲罰過于輕微,無法與女孩受到的傷害相提并論。
“作惡的成本太低!”
“以前還有人自嘲三年起步,現在三年都不用了。”
法院的判決合理嗎?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猥褻兒童的處5年有以下有期徒刑。
想要判處猥褻兒童者5年以上有期徒刑,必須符合四種特定的條件。
第一種條件為,多人猥褻兒童或多次猥褻兒童,何某只猥褻了女童一次,且沒有同犯,所以本案并不符合第一種條件。
第二種條件為,聚眾猥褻兒童或在公共場所威脅兒童且情節惡劣,正如之前所說,本案中的猥褻者只有何某一人,而且案發地點并不是公共場所。因此本案也不符合第二種條件。
第三種條件為,造成兒童傷害或其他嚴重后果,而所謂的傷害或其他嚴重后果大多數情況下指的是的輕傷或性病等作用于受害者身體的傷害,猥褻行為所帶來的心理損傷很難被認定為傷害或嚴重后果。因此本案和第三種條件不符。
第四種條件為猥褻者手段惡劣或有其他惡劣情節,如何判定猥褻手段惡劣或惡劣情節呢?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工作人員表示,其他惡劣情節指的是對多人實施猥褻,或多次實施猥褻并造成受害者傷亡等嚴重后果。
何某的行為令人發指,但何某的猥褻行為和其他猥褻者相比,犯罪手法算不上太過惡劣,且受害者也沒有出現嚴重后果,因該案同樣不符合第四種條件。
何某的犯罪行為沒有觸及5年以上量刑的四個條件,也就是說,當地法院兩年六個月的量刑確實合法。
但法律并不是完美的,合法并不代表合理。現有法律在應對猥褻兒童相關事宜時的確存在量刑過輕的問題。
2020年7月,有研究者篩選出了3651件猥褻兒童罪相關判例,并發現在這3651件猥褻兒童案中,有3119件宣告有期徒刑刑期為5年以下,占比高達85.5%。
而5年以下的量刑在許多民眾心中的確過于輕微。
如果說5年以下的量刑過于輕微,怎樣的量刑標準才是合適的呢?
我們不妨看一看其他國家是怎樣做的。
1996年,美國總統克林頓簽署了“梅根法”,在此之后所有性罪犯都必須佩戴 GPS電子追蹤器,并被禁止出現在各類校園半英里之內。
除此之外,他們還需去當地執法機關登記信息,而執法機關會將這些信息對外公布,任何民眾都可以通過電話或網絡查詢到這些犯罪者的住址等其他個人信息。
猥褻、性侵兒童的犯罪記錄會終身伴其左右。
韓國政府則通過了“熔爐法”,猥褻性侵兒童的犯罪者無論是初犯還是重犯,都會被化學閹割,還會被從重處罰,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韓國猥褻兒童的罪犯出獄后,還需長期佩戴電子腳環,佩戴電子腳環的最高年限高達30年。
在俄羅斯,對14歲以下兒童下手的性犯罪者會被化學閹割,如果再犯將會面臨終身監禁。
和這些國家相比,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處罰的確有些輕微且單調了。
全國政協委員于欣偉在接受采訪時曾大力呼吁提高威脅兒童罪量刑起點。他認為被猥褻會給受害者的身心健康帶來極大的危害。
兒童是社會中最脆弱的群體,社會應當給予兒童最周全的保護。
金俊